《管子》·明法解第六十七

明主者,明於術數而不可欺也,審於法禁而不可犯也,察於分職而不可亂也;故群臣不敢行其私,貴臣不得蔽其賤,近者不得塞其遠,孤寡老弱不失其所職,境內明辨而不相踰越,此之謂治國;故明法曰:「所謂治國者,主道明也。」

明主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術者,下之所以侵上亂主也,故法廢而私行,則人主孤特而獨立,人臣群黨而成朋;如此,則主弱而臣強,此之謂亂國;故明法曰:「所謂亂國者,臣術勝也。」

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勢,則群臣不敢為非;是故群臣之不敢欺主者,非以愛主也,以畏主之威勢也;百姓之爭用,非以愛主也,以畏主之法令也;故明主操必勝之數,以治必用之民;處必尊之勢,以制必服之臣;故令行禁止,主尊而臣卑;故明法曰:「尊君卑臣,非計親也,以勢勝也。」

明主之治也,縣爵祿以勸其民;民有利於上,故主有以使之;立刑罰以威其下,下有畏於上,故主有以牧之;故無爵祿則主無以勸民;無刑罰則主無以威眾;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非以愛主也,且以就利而避害也。百官之奉法無姦者,非以愛主也,欲以受爵祿而避刑罰也;故明法曰:「百官論職,非惠也,刑罰必也。」

人主者,擅生殺,處威勢,操令行禁止之柄,以御其群臣,此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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