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然”与“所当然”如何统一?——对朱子的一个解释
作者:蒙培元
在儒学中,有所谓“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但是一直没有确定的语言来表达。直到朱子,才用“所以然”与“所当然”这两个概念将其表示出来。但是,朱子一方面区分了二者的不同意义,另一方面却又将二者完全统一起来,由此表明了他的哲学立场。对于朱子的这一重要学说,有必要作出现代的解释。
但是,要解释清楚“所以然”与“所当然”的统一关系,首先要理解朱子关于“理”的学说。因为“所以然”与“所当然”只代表理的两种重要涵义,而理还有更基本的涵义,二者的统一就是在其基本涵义展开的过程中实现的。
一、今人对朱子之理的解释
为了更好地理解朱子的理,有必要了解今人对理的一些解释。这里只举出几种主要见解。
1、泛指理性或某种理性。研究者认为,朱子是理性主义者,理即是代表理性的,理就是理性。但它是何种理性?却又有不同理解。有人认为是“思辨理性”,因为朱子所说的理是“形而上者”,即是指绝对观念或精神,不是今人所说的科学理性。有人则认为是“实践理性”,是指导人的行为的普遍法则或原理。又有人认为是“实用理性”,即为现实政治服务并提供论证的,或为现实目的服务的。当然还有人认为是“认识理性”,即概念的认识。
究竟何为理性?在西方哲学中是有争论的,但是,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就是指人的理智能力,这种能力能够把握事物的客观普遍性,必然性。如果从这个意义上说,朱子之理也可以称之为理性,但究竟是哪种理性,则由于个人的理解不同而不同。
2、指本体。即认为朱子是讲本体论的,理就是本体。但是,一说到本体,就很容易用西方的本体论进行解释,认为朱子的理就是西方哲学所说的本体。但是,西方哲学的本体就是实体,本体论就是实体轮(主流派),本体与现象是对立的,分属于两个世界。一方面,本体是现象之本体(根据),现象是本体之现象(显现);另一方面,只有本体是真实的,现象则是不真实的。有学者指出,西方哲学的本体“真而不存”,现象“存而不真”,中国的哲学本体在现象之中,而现象是真实的(张岱年)。这当然很有道理。但是,即便如此,朱子所谓理是不是实体?这还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朱子所说的“道体流行”、“天理流行”,就同静态的不变的实体并不相同。
3、规律。即认为朱子的理是指自然界的普遍规律。但是,规律之说同自然科学有密切的关系。西方近代以来的科学是以牛顿为代表的物理学,与此相应的哲学则是机械论、还原论的,即认为自然界是一个机械的物理世界,受因果律支配。世界犹如一架钟表,甚至人本身就是一架精巧的机器。但朱子哲学的理从根本上说是讲生命的,而生命现象是不能用机械规律所能解释的。即使是朱子所说的“物理”,同西方物理学上所说的规律也是不完全相同的。朱子所说的“物理”,是与生命有联系的。“桎梏有性”之说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4、法则、原理。即认为朱子的理是指某种客观法则或原理。但是,这里也有一个问题,这个“法”是谁立的?是靠人来立的?还是超自然的绝对主体所立的?或是自然界固有的?一谈到“法则”,总会想到有一个“立法者”。西方基督教哲学主张“上帝立法”,主体论者主张“人为自然立法”,也“为自己立法”,自然主义者主张“自然法”,如此等等。很多人认为,朱子是客观主义者,其所谓理是客观的,外在的,那么,这个“法”究竟是谁立的?是什么力量用这样的“法”来主宰自然界和人类?朱子说过“主宰”的话,但所谓“主宰”者,并非有一个上帝在那里发号施令,所谓主宰者就是理,而理不在别处,就在心中。因此,人可以自我作主。如
在儒学中,有所谓“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但是一直没有确定的语言来表达。直到朱子,才用“所以然”与“所当然”这两个概念将其表示出来。但是,朱子一方面区分了二者的不同意义,另一方面却又将二者完全统一起来,由此表明了他的哲学立场。对于朱子的这一重要学说,有必要作出现代的解释。
但是,要解释清楚“所以然”与“所当然”的统一关系,首先要理解朱子关于“理”的学说。因为“所以然”与“所当然”只代表理的两种重要涵义,而理还有更基本的涵义,二者的统一就是在其基本涵义展开的过程中实现的。
一、今人对朱子之理的解释
为了更好地理解朱子的理,有必要了解今人对理的一些解释。这里只举出几种主要见解。
1、泛指理性或某种理性。研究者认为,朱子是理性主义者,理即是代表理性的,理就是理性。但它是何种理性?却又有不同理解。有人认为是“思辨理性”,因为朱子所说的理是“形而上者”,即是指绝对观念或精神,不是今人所说的科学理性。有人则认为是“实践理性”,是指导人的行为的普遍法则或原理。又有人认为是“实用理性”,即为现实政治服务并提供论证的,或为现实目的服务的。当然还有人认为是“认识理性”,即概念的认识。
究竟何为理性?在西方哲学中是有争论的,但是,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就是指人的理智能力,这种能力能够把握事物的客观普遍性,必然性。如果从这个意义上说,朱子之理也可以称之为理性,但究竟是哪种理性,则由于个人的理解不同而不同。
2、指本体。即认为朱子是讲本体论的,理就是本体。但是,一说到本体,就很容易用西方的本体论进行解释,认为朱子的理就是西方哲学所说的本体。但是,西方哲学的本体就是实体,本体论就是实体轮(主流派),本体与现象是对立的,分属于两个世界。一方面,本体是现象之本体(根据),现象是本体之现象(显现);另一方面,只有本体是真实的,现象则是不真实的。有学者指出,西方哲学的本体“真而不存”,现象“存而不真”,中国的哲学本体在现象之中,而现象是真实的(张岱年)。这当然很有道理。但是,即便如此,朱子所谓理是不是实体?这还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朱子所说的“道体流行”、“天理流行”,就同静态的不变的实体并不相同。
3、规律。即认为朱子的理是指自然界的普遍规律。但是,规律之说同自然科学有密切的关系。西方近代以来的科学是以牛顿为代表的物理学,与此相应的哲学则是机械论、还原论的,即认为自然界是一个机械的物理世界,受因果律支配。世界犹如一架钟表,甚至人本身就是一架精巧的机器。但朱子哲学的理从根本上说是讲生命的,而生命现象是不能用机械规律所能解释的。即使是朱子所说的“物理”,同西方物理学上所说的规律也是不完全相同的。朱子所说的“物理”,是与生命有联系的。“桎梏有性”之说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4、法则、原理。即认为朱子的理是指某种客观法则或原理。但是,这里也有一个问题,这个“法”是谁立的?是靠人来立的?还是超自然的绝对主体所立的?或是自然界固有的?一谈到“法则”,总会想到有一个“立法者”。西方基督教哲学主张“上帝立法”,主体论者主张“人为自然立法”,也“为自己立法”,自然主义者主张“自然法”,如此等等。很多人认为,朱子是客观主义者,其所谓理是客观的,外在的,那么,这个“法”究竟是谁立的?是什么力量用这样的“法”来主宰自然界和人类?朱子说过“主宰”的话,但所谓“主宰”者,并非有一个上帝在那里发号施令,所谓主宰者就是理,而理不在别处,就在心中。因此,人可以自我作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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