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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同州:州治在今陕西大荔县。下邽(ɡuī):县名,在今陕西渭南市。

(2)陈子昂:字伯玉,唐朝初期著名文学家。

(3)僭(j iàn):超越本分。

(4)刺:探察。谳(yàn):审判定罪。

(5)原:推究。端:缘由。

(6)州牧:指刺史。

(7)戴天:共存于天下。

(8)介然:坚定不移。克:约束。

(9)愆(qiān):失误。

(10)戕(qiānɡ):残害。

(11)悖(bèi)骜(ào):违背和轻视。

(12)推刃:一来一往的仇杀。

译文

臣从记载上看到天后在位的时候,在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父亲徐爽被县吏赵师韫杀害,他最后能够亲手杀死父亲的仇人,然后自缚其身,投案认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将他处死,而后在他家乡予以表彰,并且请求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法典”。臣个人认为这是不对的。
我听说礼的根本作用,是用以防止暴乱。如果说不许杀人行凶,凡是做儿子的不应复仇而复仇的,要处以死刑而不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为了防止暴乱,如果说不许杀人行凶,那么凡是做官的,杀害了无辜的人,也是要处以死刑而不能赦免的。礼与刑的本质相同,而具体运用的对象和方法却有不同。因此,表彰和诛杀是不能够同时并行的。杀掉应当表彰的人,这就叫滥杀,这是太过滥用刑法的表现;表彰那应该杀掉的人,这就叫错赏,是严重破坏礼仪规范的。如果真的以这种做法来示范天下,并将其传给后代子孙,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会迷失方向,避免祸患的人就会不知道怎样立身处世了,用这个建议来做为国家的法典,行吗?
大凡圣人的原则,是彻底弄清事理以决定赏罚,根据情由来正确地加以褒贬,无非是把礼和刑结合在一起而已。假使调查、审定了这个案件的真假,考察、辨明了它的是非,研究了案子的发端并探求了它的起因,那么刑与礼的运用,就能明确地加以区别了。为什么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并没有违法犯罪,赵师韫对他的诛杀,就只是因为个人的仇怨,仗着他做官的蛮横气焰,暴虐地对待无辜的人。州里的长官不去治赵师韫的罪,执法的官员不去过问这件事,上下都蒙骗包庇,对喊冤叫屈的呼声充耳不闻。然而徐元庆能够认为容忍杀父的仇人是奇耻大辱,以为身带武器时刻准备报仇是合乎礼义,处心积虑地想要刺穿仇人的胸膛,坚定不移地克制自己,即使丧命也不遗憾;这正是遵守礼而实行义啊。执政的官员对此应该感到惭愧,向徐元庆道歉还来不及,又怎么能去处死他呢?
或者徐元庆的父亲确实有罪,赵师韫杀了他,并不违背法律。这就不是死在官吏的手中,而是死于法律啊。法律难道是可以仇视的吗?仇视天子的法令,而杀害奉行法令的官吏,这是悖逆犯上的行为。抓起来处死他,正是以此来明正国法的行为,又怎么能去表彰他呢?
而且陈子昂的奏议中说:“人必定会有儿子,儿子也必定有父母,如果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这种混乱的状况谁来解救呢?”这是太不明礼了。礼所说的“仇”,指的是蒙冤受屈,悲痛呼号而无处申诉的情况啊,并不是指触犯法律之后以身抵罪而被处死这种情况。现在却说:“他杀了人,我就得杀死他。”这只是不评判是非曲直,欺负胁迫孤单力弱的人罢了。这种论调违反经典、背离圣人之训不是很严重了吗?
《周礼》上说:“调人的职务就是负责调解人们之间的怨仇。凡是杀人而符合义的,规定死者的亲属不许报仇,报仇者要判处死刑。有为报复而杀人的,全国的人都仇视他!”这样,又怎么会发生因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的现象呢?《春秋·公羊传》上说:“父亲罪不当死而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按罪当死,儿子报仇,这是会引起不断地互相仇杀的行为,这种复仇不能免除彼此仇杀下去的祸害。”现在如果能采取上述原则来判定赵师韫、徐元庆双方的仇杀,就合乎礼了。况且不忘父仇,这是孝;不吝惜性命,这是义。徐元庆能不越出礼的规范,尽了孝道并为义而死,他一定是个通达事理而明白道义的人。通达事理明白道义的人,难道他会把王法作为仇视的对象吗?可是评议这件事的人反而主张把他处死,这是亵渎刑法、破坏礼义的意见,它不能列为国家法典,是十分清楚的了。
请求把我的意见附于律令之后颁发下去。有审理这类案件的,不应当按照从前的意见去处理。谨对此发表上述看法。

赏析

  武则天当政时,同州下邽人徐元庆之父徐爽,被下邽县尉赵师韫杀害。后赵师韫入朝为御史,徐元庆则更姓易名,在驿站之中充当仆役。过了很久,赵师韫恰好住在这个驿舍中,徐元庆便趁机亲手杀死了他,然后投案自首。对于这个案件,当时朝中有不少人认为徐元庆为父报仇,是孝义刚烈的行为,应赦免他的罪;而时任右拾遗的陈子昂则上书《复仇议状》,他认为按照法律,擅自杀人要处死。因此他建议应当对徐元庆依法论死,然后再对他替父报仇的行为予以表彰,并将此案编入国家律令。后来的柳宗元对此则持不同意见,为了驳斥陈子昂的主张,他写下这篇《驳复仇议》。

  《驳复仇议》作者柳宗元(773—819),该文是柳宗元在礼部员外郎任上写的一篇驳论性的奏议,是针对陈子昂的《复仇议状》而发的,作者认为,陈子昂的《复仇议》中的观点是矛盾的,是不足取的,进而提出了个人的见解。徐元庆为父报仇,杀了父亲的仇人,然后到官府自首。对于这样一个案例,陈子昂提出了杀人犯法、应处死罪,而报父仇却合于礼义、应予表彰的处理意见。柳宗元在文章中批驳了这种观点,认为这不但赏罚不明,而且自相矛盾,指出徐元庆报杀父之仇的行为既合于礼义,又合于法律,应予充分肯定。虽然文章的主旨是要说明封建主义的礼义和封建主义的法律的一致性,但在吏治腐败、冤狱难申的封建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全文观点鲜明,逻辑严密,驳论有力。

  武则天当政时,同州下圭人徐元庆之父徐爽,被下圭县尉赵师韫杀害。后赵师韫入朝为御史,徐元庆则更姓易名,在驿站之中充当仆役。过了很久,赵师韫恰好住在这个驿舍中,徐元庆便趁机亲手杀死了他,然后,投案自首。对于这个案件,当时朝中有不少人认为徐元庆为父报仇,是孝义刚烈的行为,应赦免他的罪;而陈子昂则认为,按照法律,擅自杀人的要处死。因此,他建议,应当对徐元庆依法论死,然后再对他替父报仇的行为予以表彰,并将此事编入律令。当时,大家都赞同陈子昂的主张。

  柳宗元的这篇文章,是驳斥陈子昂的主张的。他引经据典,说明这种主张自相矛盾,背礼违法,造成混乱。文章虽然从维护封建的“礼”与“法”的尊严出发,调和为亲报仇与守法之间的矛盾。然而,作者在行文中,却侧重于说明官吏违法杀人应当受到惩处这个观点,对人民群众反抗暴虐官吏的行为客观上予以支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和批判了吏治黑暗和官官相护的社会现实。

  文章分析透辟,语言精炼而准确。反映了作者散文的“峻洁廉悍”的风格。

  本文属于议论文中的驳论。作者针对陈子昂在《复仇议》中对徐元庆案件的主张提出了反驳。文章一开始,作者就旗帜鲜明地指出陈子昂的主张是错误的。接着,文章从“礼”和“刑”的辩证关系,得出了“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的结论。由这个结论很自然地过渡到对陈子昂提出的“诛之而旌其闾”错误论点的批驳上。“诛”和“旌”是矛盾的,怎么能同时施加在同一个人身上呢?更为有力的是,作者援引了儒家的经典著作来为自己的观点作佐证,这就使得本文的论点无懈可击。

  本文论点明确,论据翔实,论证手段缜密严谨,语言犀利明快,选词恰如其分。在柳文中堪称上乘之作,值得我们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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