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注》·上经需传卷二 师

师:贞,丈人吉,无咎(1)。  (1)丈人,严庄之称也。为师之正,丈人乃吉也。兴役动众无功,罪也,故吉乃无咎也。

  《彖》曰:师,众也。贞,正也。能以众正,可以王矣。刚中而应,行险而顺,以此毒天下而民从之,吉又何咎矣(1)?

  (1)毒犹役也。  《象》曰:地中有水,师。君子以容民畜众。

  初六:师出以律,否臧,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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