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注》·附录 王弼的性理《易》及其对朱熹的影响

至迟自南朝宋代,至宋明之间,王弼《周易注》一直立于学官,这一权威注释,深刻地影响了这一漫长时期《易》学的发展和演变,也深刻地影响了这一漫长时期中国社会的思想和文化,因而关于王弼《易》学与程朱《易》学之关系的研究,可说是《易》学史研究的关键。过去,有些学者也承认朱熹源于程颐,程颐源于王弼,而一旦具体讨论时,王、程之间便掺入了儒道之争,程朱之间便掺入了象数义理之争,问题就变得复杂起来。由于这样的缘故,学界对三家《易》学之差异性的讨论较多和较为具体,而对三家《易》学之共同点的陈述尚较少。余敦康先生曾指出,王、程《易》学相异的内容是价值取向,共通的内容是思维模式:“就其思维模式言,是对王弼所开创的义理派易学传统的直接的继承,但是在价值取向方面,则是与王弼以老庄解《易》的立场相对立,完全继承了儒学的传统。”本节试图在余先生的基础上讨论王、程、朱三家《易》学一贯的或共同的内核。同时提出这样的问题,即王弼《易》学是否可能不经过程颐而直接影响到朱熹,如果可能,它是如何实现的?

  经研究发现,朱熹少年时究心举业,所攻治的主经是《周易》,并于十九岁那年参加省试,考中进士,也就是说,朱熹是《易》学专业出身。当时立于官方的《易》学,是王弼《易》。有文献表明,朱熹少年时期于王弼《易》学下过数年苦功,也就是说,朱熹早年接受的《易》学思想,主要是王弼《易》。当时,科举考试竞争异常激烈,朱熹以小小年纪考中进士,说明他对《周易》的研习,已达到了常人不能企及的程度。也就是说,他甫一成年,就已是《易》学专家了。以上情况意味着,《易》学在朱熹理学当中的地位有重新评估的必要。

一、王弼易学对朱熹的影响

  王弼,字辅嗣,祖籍山阳高平(治今山东邹城市西南),生于魏文帝黄初七年(226),卒于魏废帝齐王芳嘉平元年(249),享年二十四岁。王弼以注释《周易》和《老子》名闻于世,《易》学方面的著作有《周易注》、《周易略例》和《周易大演论》。根据王葆玹先生研究,王弼《易》学由于继承了汉代古文经学的某些因素而成为条例义理化的,由于接受了老庄哲学的影响而成为形上本体化的,同时,它一反汉代《易》学之“多参天象”,转而“全释人事”,借用人事关系剖析易卦固有的结构和属性,从面揭示卦爻辞和来历,因而又是具有内在性的。这样的《易》学,可称为性理派《易》学。

  首先看王弼《易》学条例义理化的特点。关于《易》学的条例义理化,王葆玹先生指出,从刘歆到贾逵,再到西晋的杜预,古文经学有一个条例不断增多以至泛滥的历史。当其发展到三国时期,已呈现这样的趋向,即《春秋》左氏学的条例日益增多,扩充到古文的《易》学、《礼》学当中,从而使古文经学全面地条例化或义理化。这种学问兼有史学和哲学的性格,它忠实于经书的文字内容,从中归纳出许多律则和笔法,这从研究途径看是史学的,从研究结果看又是哲学的。至于经学当中诉之信仰的、近似于宗教的内容,都被这种诉之逻辑的条例义理之学掩盖了。当时,孙炎著有《周易例》,王肃可能也有《周易例》之作,王弼则撰写了《周易略例》。《周易略例》的写作,是王弼《易》学条理义理化最直接的标志。

  现存《周易略例》篇章题目依次为《明彖》、《明爻通变》、《明卦适变通爻》、《明象》、《辨位》、《略例下》、《卦略》等,其中《略例下》是篇题,其余都是章名。原书应有《略例上》之篇题,今不存,当由残佚所致。《周易略例》是王弼为《周易》发凡起例而撰,其中《明彖》阐论“卦”之大义,《明爻通变》、《明卦适变通爻》阐论“爻”之大义,《辩位》阐论“位”之大义,《明象》阐论“象”之大义,《略例下》兼论以上诸义,《卦略》则举出若干实例,讲明诸义的具体运用,很象今日数学课当中的例题。

  以《明彖》为例,可以大致得见《周易略例》条例义理之学的特点。《明彖》“统论一卦之体”,提出“物无妄然,必由其理”,“品制万变,宗主存焉”,意谓纷然杂陈的万事万物背后必有其简约规律和法则。相应地,六十四卦三百八十四爻错综复杂关系的背后也必有某些简约的条例,把握了这些条例,就可以做到繁而不乱、变而不惑、约以存博、简以济众,提纲挈领地把握一卦之大义。在《明彖》中,脱胎于汉代象数学的卦主说被认为是关于“一卦之体”的条例之一而受到了特殊的重视,文中先是推出卦主条例,曰:“六爻相错,可举一以明也。刚柔相乘,可立主以定也。”然后指出卦主条例的两个主要原则,曰中位原则:“杂物撰德,辩是与非,则非其中爻,莫之备矣。”曰多寡原则:“一卦五阳而一阴,则一阴为之主矣;五阴而一阳,则一阳为之主矣。”根据这两个原则,一卦六爻当中,可能有某一爻成为全卦结构的重点,把握这一爻即可把握全卦的基本特征。《略例下》又补充说:“凡彖者,统论一卦之体者也。……故履卦六三,为兑之主,以应于乾;成卦之体,在斯一爻,故彖叙其应,虽危而亨也。”“凡彖者,通论一卦之体者也。一卦之体必由一爻为主,则指明一爻之美以统一卦之义,大有之类是也。”文中确定履卦六三爻、大有卦六五爻各为一卦之主,称履卦六三为“成卦之主”,大有卦九五为“主卦之主”。这样,合《明彖》和《略例下》,卦主条例中就包含有“中位原则”、“多寡原则”、“成卦之主”、“主卦之主”等名目。

  王弼《周易注》大量应用了卦主条例,例如,观卦九五爻注云:“居于尊位,为观之主。”贲卦六五爻注云:“处得尊位,为饰之主,饰之盛者也。”剥卦六五爻注云:“处剥之时,居得尊位,为剥之主者也。”无妄卦九五爻注云:“居得尊位,为无妄之主者也。”大畜卦六五爻注云:“五处得尊位,为畜之主。”坎卦九五爻注云:“为坎之主。”恒卦六五爻注云:“居得尊位,为恒之主。”遁卦六二爻注云:“居内处中,为遁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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