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录》·二十二、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律云:“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伤损条限:“手足十日,他物二十日。”

斗讼敕:“诸啮人者,依他物法。”

元符敕《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或额、肘、膝拶,头撞致死,并作他物痕伤。

○诸“他物”,是铁鞭、尺、斧头、刃背、木杆、棒、马鞭、木柴、砖、石、瓦、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之类。

若被打死者,其尸口、眼开,发髻乱,衣服不齐整,两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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