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四 刑法部十

○械

  《易·蒙卦》曰:利用刑人,用说桎梏。

  又《噬嗑》曰:初九,屦校灭趾,无咎。(校者,以木绞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

  《传》曰:郤犨与长鱼矫争田,执而梏之,(梏,械也。)与其父母妻子同一辕。(系之本辕。)

  又曰:宋华弱、乐辔少相狎,长相优,又相谤也。(优,调戏也。)子荡怒,以弓梏华弱于朝。(子荡,乐辔也。张弓以贯其颈,若械之在手,故曰梏。)平公见之,曰:"司武而梏於朝,难以胜矣。"(司武,司马也。言其懦弱,不足以胜敌也。)

  《说文》曰:梏,手械,所以告天;桎,足械,所以质地也。

  《史记》曰:桓公乃佯为召管仲,欲甘心焉,实欲用之。鲍叔牙迎授管仲,及堂阜而脱之桎梏。

  《汉书》曰: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应劭曰:智略令各有当。盗但颂系者,言见宽容,但处曹吏舍,不入监牢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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