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五 刑法部十一

○象刑

  《尚书大传》曰:唐虞象刑而民不敢犯,苗民用刑而民兴相渐。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纯,(纯,绿者。时人尚德义,犯刑者但易衣服,自为大耻。)中则杂屦,(屦,履也。)下刑墨幪,(幪,中也。使以下得冠饰。幪音蒙。)以居州里,而民耻之。

  《汉书·刑法志》曰:孙卿之论刑也,曰:"世俗之为说者,以为治古无肉刑,(治古,谓上古至治之时也。)有象刑、墨黥之属,菲屦赭衣而不纯,(菲,草也。屦,履也。纯,绿衣也。不加绿,示有耻也。)是不然矣。以为治古则人莫触罪矣,非独无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人不犯法、即象刑无所施也。)以为人或触罪矣,而直轻其刑,是煞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轻,民无所畏,乱莫大焉。故象刑非生於治古,方起於乱今也。"(如淳曰:古无象刑也。所以有象刑之言者,近起於今人恶刑之重,故遂推言古之圣君,但以象刑,天下自治。)

  《白虎通》曰:圣人治天下,必有刑罚何?所以助治顺天之度也。故悬爵赏者,示有所劝也;设刑罚者,明有所惧也。《传》曰:三王肉刑,应世以立。刑者,五帝之鞭策。刑所以五何?法五行也。五帝画其衣,象五行也。

  ○诛

  《书》曰:昏迷于天象,以干先王之诛。

  又曰:商罪贯盈,天命诛之。予不顺天,厥罪惟均。

  《礼》曰:振书、端书於君前,有诛;倒筴、侧龟於君前,有诛。(臣不豫事不敬也。振。去尘也。端。正也。倒,颠倒也。侧,反也。皆谓甫省视之也。)

  又曰:以足蹙路马刍有诛,齿路马有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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