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御览》·卷六百五十 刑法部十六

○杖

  《尚书·尧典》曰:朴作教刑。(朴,槚楚也。不勤道业,则挞之。)

  《礼记·学记》曰:槚楚二物,收其威也。

  《家语》曰:舜之事父,小杖则授,大杖则走。

  《后汉记》曰:明帝时政事严峻,九卿皆鞭杖。左雄上言:"九卿位次三事,班在大臣,行有珮玉之节,动有庠序之仪。加以鞭杖,诚非古典。"上即除之。

  《魏志》曰:杨阜字义山,为大匠卿。上疏欲省宫人诸不见幸者,乃召御府吏问后宫人数。吏守旧崔令对曰:"禁密,不得宣露。"阜怒,杖百,数之曰:"国家不与九卿为密,乃与小吏为密乎?"帝闻而愈敬禅之。

  又曰:周宣字孔和,乐安人,为郡吏。太守杨沛梦八月一日曹公当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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