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御览》·卷五百四十一 礼仪部二十

○婚姻下

  《论语》曰:子谓公冶长可妻也。虽在缧绁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妻之。子谓南容,邦有道,不废;邦无道,免於刑戮。以其兄之子妻之。(冶长,弟子,鲁人也。南容,南宫縚也。)

  《尔雅》曰:女子子之夫为婿。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

  《国语》曰:董叔将娶於范氏。叔向曰:"范氏富,盍已乎?"曰:"欲为系援焉。"(系援,欲自结连於大援也。)他日,董祈愬之於范献子,曰:"不吾敬也。"献子执而纺之。(纺犹悬也。悬於庭之槐也。)叔向过之,曰:"子盍为我请乎?"叔向曰:"求系既系矣,求援既援矣,欲而得之,又何请焉?"

  《家语》曰:伯夏生叔梁纥,叔梁纥娶於鲁施氏,生女九人,无男。叔梁纥曰:"虽有九女,是无子也。"乃求婚於颜氏。颜氏有三女,小曰征在。颜父问三女曰:"邹大夫虽父祖为士,然先圣之裔也。今其人身长九尺,武力绝伦,吾甚贪之。虽年长性严,不足为疑。三子孰能为之妻?"二女莫对,征在进曰:"从父所制,将何问焉?"父曰:"即尔能矣。"遂以妻之。

  又曰: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年十五许嫁,有适人之道。群生闭藏乎阴而为化育之始。圣人因时以合偶男女,穷天数也。霜降而妇功成,嫁娶者行焉。(季秋霜降,嫁娶者始於此。)水泮而农桑起,婚礼杀於此焉。

  《龙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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