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御览》·卷四百八十 人事部一百二十一

○盟誓

  《说文》曰:誓,约束也。

  《尚书·甘誓》曰: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龚行天之罚。左弗攻于左,汝弗龚命。(左军左之主射攻治之其职也。)右弗攻于右,汝弗龚命。御非其马之正,汝弗龚命。(三者有失皆不奉我命也。)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天子亲又载社主谓之社,土不用命则戮于社也。)予则孥戮汝!"

  又《泰誓》曰:王乃徇师而誓,曰:"呜呼!西土有众,咸听朕言!予有乱臣十人,同心同德。虽有周亲,不如仁人。"

  《周礼·司盟》曰:掌盟载之法。(载盟辞也。)凡邦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既盟,则贰之。(贰之者,写副当以授六官之也。)盟万民之犯命者,诅其不信者亦如之。

  《左传》曰:陈五父如郑莅盟。歃如忘。薛伯曰:"五父必不免,不赖盟矣。"

  又曰:庄公许孟任以为夫人,割臂以盟。

  又曰:子犯以璧授公子,曰:"臣负羁绁从君巡於天下,臣之罪多矣。请由此亡。"公子曰:"所不与舅氏同心者,有如白水。"(子犯,重耳舅氏。言与舅氏同心之盟,如此白水也。)投其璧於河。

  又曰:王子虎盟诸侯于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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