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大理寺部
大理寺部汇考
上古
黄帝有熊氏命后土为李
按史记五帝本纪不载 按外纪黄帝得六相而天
地治神明至后土辨乎北方故为李
注
释义曰李古官即大理之职也管子曰黄帝得
后土辨于四方使为李春秋元命包曰尧得皋陶
聘为大理舜时为士师韩诗外传有晋文公使李
离为大理刘向新序楚平王以伍奢为大理大理
之名自古有矣秦为廷尉汉初因之至景帝中元
中更名大理盖复古号也
陶唐氏
帝尧命皋陶作士
按书经舜典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
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
疏
士即周礼司寇之属有士师乡士等皆以士为
官名郑元曰士察也主察狱讼之事
汉
汉承秦制设廷尉以掌刑辟后更名大理有正有监
有平皆统之
按汉书百官公卿表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监
秩皆千石景帝中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
为廷尉宣帝地节三年初置左右平秩皆六百石哀
帝元寿二年复为大理王莽改曰作士
注
师古曰廷平也治狱贵平故以为号
按刑法志宣帝即位廷史路温舒上疏言秦有十失
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上深愍焉乃下诏曰间者
吏用法巧文寖深是朕之不德也夫决狱不当使有
罪兴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伤之今遣廷史与
郡鞫狱任轻禄薄其为置廷平秩六百石员四人其
务平之以称朕意于是选于定国为廷尉求明察宽
恕黄霸等以为廷平季秋后请谳时上常幸宣室斋
居而决事狱刑号为平矣
后汉
后汉设廷尉卿掌平决诏狱
按后汉书百官志廷尉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
平狱奏当所应凡郡国谳疑罪皆处当以报
注
应劭曰兵狱同制故称廷尉胡广曰谳质也汉
官曰员吏百四十人其十一人四科十六人二百
石廷吏文学十六人百石十三人狱史二十七人
佐二十六人骑吏三十人假佐一人官医
正左监各一人
注
前汉有左右监平世祖省右而犹曰左
左平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平决诏狱
右属廷尉本注曰孝武帝以下置中都官狱二十六
所各令长名世祖中兴皆省唯廷尉及雒阳有诏狱
注
蔡质汉仪曰正月旦百官朝贺光禄勋刘嘉廷
尉赵世各辞不能朝高赐举奏皆以被病笃困空
文武之位阙上卿之赞既无忠信断金之用而有
败礼伤化之尤不谨不敬请廷尉治嘉罪河南尹
治世罪议以世掌廷尉故转属他官
晋
晋设廷尉以主刑狱正监评律博士属之
按晋书职官志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
宗正大司农少府将作大匠太后三卿大长秋皆为
列卿各置丞功曹主簿五官等员廷尉主刑法狱讼
属官有正监评并有律博士员
宋
宋仍汉晋设廷尉丞正监评博士各一人
按宋书百官志廷尉一人丞一人掌刑辟凡狱必质
之朝廷与众共之之义兵狱同制故曰廷尉舜摄帝
位咎繇作士即其任也周时大司寇为秋官掌邦刑
秦为廷尉汉景帝中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
复为廷尉哀帝元寿元年复为大理汉东京初复为
廷尉
廷尉正一人
廷尉监一人正监并秦官本有左右监汉光武省右
犹云左监魏晋以来直云监
廷尉评一人汉宣帝地节三年初置左右评汉光武
省右犹云左评魏晋以来直云评正监评并以下官
礼敬廷尉卿正监秩千石评六百石廷尉律博士一
人魏武初建魏国置
南齐
南齐置廷尉如宋制
按南齐书百官志廷尉府置丞一人正一人监一人
评一人律博士一人
梁
梁初设大理后改为廷尉卿为秋卿统正监平增置
律博士
按隋书百官志廷尉卿梁国初建曰大理天监元年
复改为廷尉有正监平三人元会廷尉三官与建康
三官皆法冠元衣朝服以监东西中华门手执方木
长三尺方一寸谓之执方四年置胄子律博士位视
员外郎 梁初犹依宋齐皆无卿名天监七年以卫
尉为卫尉卿廷尉为廷尉卿将作大匠为大匠卿三
卿是为秋卿皆置丞及功曹主簿
陈
陈承梁置廷尉卿监正平之属
按隋书百官志陈承梁皆循其制官其所制品秩廷
尉卿秩中二千石品第三廷尉正监平六百石品第
七廷尉丞胄子律博士六百石品第八 按刑法志
陈廷尉寺为北狱建康县为南狱并置正监平
北魏
孝文帝太和 年以诏议官制定廷尉卿以下阶
品
按魏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官氏志自太祖至高祖
初其内外百官屡有减置或事出当时不为常目旧
令亡失无所依据太和中高祖诏群寮议定百官着
于令六卿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第二
品上少卿第三品上廷尉正监评第五品中廷尉丞
从第五品中律博士第六品中
太和二十三年复次廷尉卿以下阶品
按魏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官氏志二十三年高祖
复次职令及帝崩世宗初班行之以为永制六卿太
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太府第三品少卿第四
品上阶廷尉正监评第六品廷尉丞第七品律博士
第九品上阶
孝庄帝永安二年诏复置司直十人视五品隶廷尉
覆治御史检劾事
按魏书敬宗本纪不载 按官氏志云云
北齐
北齐设大理寺置卿一人少卿丞佐之统正监评博
士之属
按隋书百官志后齐制官多循后魏大理寺卿少卿
丞各一人有功曹五官主簿录事等员掌决正刑狱
正监评各一人律博士四人明掾二十四人槛车
督二人掾十人狱丞掾各二人司直明法各十人
隋
隋仍置大理寺以掌刑狱
按隋书百官志高祖既受命改周之六官其所制名
多依前代之法置大理寺大理寺置卿少卿各一人
丞二人主簿录事各二人大理寺不统署又有正监
评各一人司直十人律博士八人明法二十人狱掾
八人 大理卿为正三品大理少卿为正四品大理
司直为从五品大理正监评为正六品大理寺丞为
正七品大理寺律博士为正九品上阶 按刑法志
帝每季亲录囚徒常以秋分之前省阅诸州申奏罪
状开皇三年因览刑部奏断狱数犹至万条以为律
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除
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
定留唯五百条凡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
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
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
自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于是置律博士弟子员断
决大狱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后依断
文帝开皇三年罢大理寺监评及律博士员加置正
为四人
按隋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百官志云云
开皇十二年秋八月令大理覆治天下死罪
按隋书高祖本纪开皇十二年秋八月甲戌制天下
死罪诸州不得便决皆令大理覆冶
炀帝大业三年大理寺置二少卿改丞为勾检官增
置正员及司直评事
按隋书炀帝本纪不载 按百官志炀帝即位多所
改革三年定令光禄已下八寺卿皆降为从三品少
卿各加置二人为从四品大理寺丞改为勾检官增
正员为六人分判狱事置司直十六人降为从六品
后加至二十人又置评事四十八人掌颇同司直正
九品
大业五年增大理丞为从五品
按隋书炀帝本纪不载 按百官志五年光禄已下
八寺丞并增为从五品
唐
唐置大理寺卿掌折狱详刑正丞主簿司直佐之
按唐书百官志大理寺卿一人从三品少卿二人从
五品下掌折狱详刑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覆于中
书门下系者五日一虑
注
龙朔二年改曰详刑寺卿曰正卿少卿曰大夫
武后光宅元年改曰司刑寺中宗时废狱丞有府
二十八人史五十六人司直史十二人评事史二
十四人狱史六人亭长四人掌固十八人问事百
人
正二人从五品下掌议狱正科条凡丞断罪不当则
以法正之五品以上论者□决巡幸则留总持寺事
丞六人从六品上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轻重徒以上
囚则呼与家属告罪问其服否
主簿二人从七品上掌印省署钞目句检稽失凡官
吏抵罪及雪免皆立簿私罪赎铜一斤公罪二斤皆
为一负十负为一殿每岁吏部兵部牒覆选人殿负
录报焉
狱丞二人从九品下掌率狱史知囚徒贵贱男女异
狱五品以上月一沐暑则置浆禁纸笔金刃钱物杵
梃入者囚病给医药重者脱械锁家人入侍
司直六人从六品上评事八人从八品下掌出使推
按凡承制推讯长吏当停务禁锢者请鱼书以往录
事二人从九品上
宪宗元和九年十二月诏刑部大理官朔望入对
按唐书宪宗本纪云云
宣宗大中三年三月诏待制官与刑法官谏官次对
按唐书宣宗本纪云云
辽
辽制大理寺设卿少卿领丞簿诸职
按辽史百官志南面朝官 辽有北面朝官矣既得
燕代十有六州乃用唐制复设南面三省六部台院
寺监诸卫东宫之官
大理寺职名总目
卿
少卿
丞
主簿
圣宗统和十二年增置大理寺官
按辽史圣宗本纪统和十二年冬十月丁未大理寺
置少卿及正 按百官志大理寺有提点有大理寺
正圣宗统和十二年置
宋
宋大理寺初设判寺兼少卿后设卿少卿正丞司直
评事等掌刑狱之事
按宋史职官志大理寺旧制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
人建隆三年以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凡讼狱之事
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
刑院详讫同署以上于朝详断官八人以京官充
注
国初大理正丞评事皆有定员分掌断狱其后
择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参官则兼正未常参则兼
丞谓之详断官旧六人后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
丞之名咸平二年始定置
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县官充改京官则为检法官
元丰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
断丞六人司直六人评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卿掌
折狱详刑鞫谳之事凡职务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
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者隶左断刑则司直
评事详断丞议之正审之若在京百司事当推治或
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应追究者隶右治狱则丞专
推鞫盖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凡刑狱应审议者
上刑部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隶官请对奏
裁若狱空或断绝则御史按实以闻分案十有一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