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志·卷四十四

◎舆服四

○皇帝宝玺皇后册宝皇妃以下册印皇太子册宝皇太子妃册宝亲王以下册宝册印铁券印信符节宫室制度臣庶室屋制度器用

明初宝玺十七:其大者曰“皇帝奉天之宝”,曰“皇帝之宝”,曰“皇帝行宝”,曰“皇帝信宝”,曰“天子之宝”,曰“天子行宝”,曰“天子信宝”,曰“制诰之宝”,曰“敕命之宝”,曰“广运之宝”,曰“皇帝尊亲之宝”,曰“皇帝亲亲之宝”,曰“敬天勤民之宝”;又有“御前之宝”、“表章经史之宝”及“钦文之玺”。丹符出验四方。洪武元年欲制宝玺,有贾胡浮海献美玉,曰:“此出于阗,祖父相传,当为帝王宝玺。”乃命制为宝,不知十七宝中,此玉制何宝也。成祖又制“皇帝亲亲之宝”、“皇帝奉天之宝”、“诰命之宝”、“敕命之宝”。

弘治十三年,鄠县民毛志学于泥河滨得玉玺,其文曰“受命于天,既寿永昌”。色白微青,螭纽。陕西巡抚熊翀以为秦玺复出,遣人献之。礼部尚书傅瀚言:“自有秦玺以来,历代得丧真伪之迹具载史籍。今所进,篆文与《辍耕录》等书摹载鱼鸟篆文不同,其螭纽又与史传所纪文盘五龙、螭缺一角、旁刻魏录者不类。盖秦玺亡已久,今所进与宋、元所得,疑皆后世摹秦玺而刻之者。窃惟玺之用,以识文书,防诈伪,非以为宝玩也。自秦始皇得蓝田玉以为玺,汉以后传用之,自是巧争力取,谓得此乃足以受命,而不知受命以德,不以玺也。故求之不得,则伪造以欺人;得之则君臣色喜,以夸示于天下。是皆贻笑千载。我高皇帝自制一代之玺,文各有义,随事而施,真足以为一代受命之符,而垂法万世,何藉此玺哉!”帝从其言,却而不用。

嘉靖十八年,新制七宝:曰“奉天承运大明天子宝”、“大明受命之宝”、“巡狩天下之宝”、“垂训之宝”、“命德之宝”、讨罪安民之宝”、敕正万民之宝”。与国初宝玺共为御宝二十四,尚宝司官掌之。

皇后之册:用金册二片,依周尺长一尺二寸,广五寸,厚二分五厘。字依数分行,镌以真书。上下有孔,联以红绦,开阖如书帙,藉以红锦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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