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志·卷十二
◎历六
大统历法三下(推步)
▲步交食
交周日二十七日二十一刻二二二四。半之为交中日。
交终度三百六十三度七九三四一九六。半之为交中日度。
正交度三百五十七度六四。
中交度一百八十八度零五。
前准一百六十六度三九六八。
后准一十五度五。
交差二日三一八三六九。
交望一十四日七六五二九六五。
日食阳历限六度。定法六十。
日食阴历限八度。定法八十。
月食十三度五分。定法八十七。
阳食限(视定朔入交。)
零日六零已下一十三日一零已上在一十四日,不问小余,皆入食限。
一十五日二零已下二十五日六零已上在二十六日、二十七日,不问小余,皆入食限。
▲阴食限(视定望入交。)
一日二零已下一十二日四零已上在零日一十三日,不问小余,皆入食限。又视定朔小余在日出前、日入后二十分已上者,日食在夜。定望小余在日入前、日出后八刻二十分已上者,月食在昼。皆不必布算。
推日食用数
经朔盈缩历盈缩差迟疾历迟疾差加减差定朔入交凡分(以上皆全录之。)定入迟疾历(以加减差,加减迟疾即是。)迟疾定限(置定入迟疾历,以日转限一十二限二十分乘之,小余不用。)定限行度(以定限,取立成内行度,迟用迟,疾用疾,内减日行分八分二十秒,得之。)日出分(以盈缩历,从立成内取之,下同。)日入分半昼分(取立成内昏分,减去五千二百五十分,得之。)岁前冬至时黄道宿次
推交常度置有食之朔入交凡分,以月平行度乘之,即得。
推交定度置交常度,以朔下盈缩差盈加缩减之,即得。
推日食正交限度视交定度在七度已下,三百四十一度已上者,食在正交。在一百七十五度已上,二百零二度已下者,食在中交。不在限内不食。
推中前中后分视定朔小余,在半日周已下,用减半日周,余为中前分。在半日周已上,减去半日周,余为中后分。
推时差置半日击,以中前、中后分减之,余以中后分乘之,所得以九千六百而一为时差。在中前为减,中后为加。
推食甚定分置定朔小余,以时差加减之,即得。
推距午定分置中前、中后分,加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