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列传·宋史卷三百二十七 列傳第八十六·卷八十六
王安石子雱 唐坰附 王安禮 王安國
王安石字介甫,撫州臨川人。父益,都官員外郎。安石少好讀書,一過目終身不忘。其屬文動筆如飛,初若不經意,既成,見者皆服其精妙。友生曾鞏攜以示歐陽脩,脩為之延譽。擢進士上第,簽書淮南判官。舊制,秩滿許獻文求試館職,安石獨否。再調知鄞縣,起堤堰,決陂塘,為水陸之利;貸穀與民,出息以償,俾新陳相易,邑人便之。通判舒州。文彥博為相,薦安石恬退,乞不次進用,以激奔競之風。尋召試館職,不就。脩薦為諫官,以祖母年高辭。脩以其須祿養言於朝,用為羣牧判官,請知常州。移提點江東刑獄,入為度支判官,時嘉祐三年也。
安石議論高奇,能以辨博濟其說,果於自用,慨然有矯世變俗之志。於是上萬言書,以為:「今天下之財力日以困窮,風俗日以衰壞,患在不知法度,不法先王之政故也。法先王之政者,法其意而已。法其意,則吾所改易更革,不至乎傾駭天下之耳目,囂天下之口,而固已合先王之政矣。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財,收天下之財以供天下之費,自古治世,未嘗以財不足為公患也,患在治財無其道爾。在位之人才既不足,而閭巷草野之間亦少可用之才,社稷之託,封疆之守,陛下其能久以天幸為常,而無一旦之憂乎?願監苟且因循之弊,明詔大臣,為之以漸,期合於當世之變。臣之所稱,流俗之所不講,而議者以為迂闊而熟爛者也。」後安石當國,其所注措,大抵皆祖此書。
俄直集賢院。先是,館閣之命屢下,安石屢辭;士大夫謂其無意於世,恨不識其面,朝廷每欲畀以美官,惟患其不就也。明年,同修起居注,辭之累日。閤門吏賫敕就付之,拒不受;吏隨而拜之,則避於廁;吏置敕於案而去,又追還之;上章至八九,乃受。遂知制誥,糾察在京刑獄,自是不復辭官矣。
有少年得鬥鶉,其儕求之不與,恃與之昵輒持去,少年追殺之。開封當此人死,安石駮曰:「按律,公取、竊取皆為盜。此不與而彼攜以去,是盜也;追而殺之,是捕盜也,雖死當勿論。」遂劾府司失入。府官不伏,事下審刑、大理,皆以府斷為是。詔放安石罪,當詣閤門謝。安石言:「我無罪。」不肯謝。御史舉奏之,置不問。
時有詔舍人院無得申請除改文字,安石爭之曰:「審如是,則舍人不得復行其職,而一聽大臣所為,自非大臣欲傾側而為私,則立法不當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