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志·卷三十二

紀元曆
  崇寧紀元曆
  演紀上元上章執徐之歲,距元符三年庚辰,歲積二千八百六十一萬三千四百六十算;至崇寧五年丙戌,歲積二千八百六十一萬三千四百六十六算。
  步氣朔第一
  日法:七千二百九十。
  朞實:二百六十六萬二千六百二十六。
  朔實:二十一萬五千二百七十八。
  歲周:三百六十五日、餘一千七百七十六。
  氣策:一十五、餘一千五百九十二太。
  朔策:二十九、餘三千八百六十八。
  望策:一十四、餘五千五百七十九。
  弦策:七、餘二千七百八十九半。
  中盈分:三千一百八十五半。
  朔虛分:三千四百二十二。
  沒限:五千六百九十七少。
  旬周:四十三萬七千四百。
  紀法:六十。
  求天正冬至:置上元距所求積年,以朞實乘之,為天正冬至氣積分;滿旬周去之,不滿,如日法而一為大餘,不盡為小餘。其大餘命己卯,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冬至日辰及餘。
  求次氣:置天正冬至大、小餘,以氣策加之,四分之一為少,之二為半,之三為太。如滿秒母,收從小餘,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大餘盈紀法乃去之。去命如前,即次氣日辰及餘。
  求天正經朔:置天正冬至氣積分,以朔實去之,不盡,為天正閏餘;用減氣積分,餘為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積分;滿旬周去之,不滿,如日法而一為大餘,不盡為小餘。其大餘命己卯,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經朔日辰及餘。
  求弦望及次朔經日:置天正經朔大、小餘,以弦策累加之,去命如前,即各得弦、望及次朔經日辰及餘。
  求沒日:置有沒常氣小餘,凡常氣小餘在沒限已上者,為有沒之氣。六十乘之,用減四十四萬三千七百七十一,餘滿六千三百七十一而一為日,不滿為餘。命日起其氣初日辰,算外,即為氣內沒日辰。
  求滅日:置有滅經朔小餘,凡經朔小餘不滿朔虛分者,為有滅之朔。三十乘之,滿朔虛分而一為日,不滿為餘。命日起其月經朔日辰,算外,即為月內滅日辰。
  步發斂
  候策:五、餘五百三十、秒五十五。
  卦策:六、餘六百三十七、秒六。
  土王策:三、餘三百一十八、秒三十三。
  歲閏:七萬九千二百九十。
  月閏:六千六百七半。
  閏限:二十萬八千六百七十半。
  辰法:一千二百一十五。
  半辰法:六百七半。
  刻法:七百二十九。
  秒法:六十。
  求七十二候:各置中節大、小餘命之,為初候;以候策加之,為次候;又加之,為末候。各命己卯,算外,即得所求日辰。
  求六十四卦:各置中氣大、小餘命之,為公卦用事日;以卦策加之,得辟卦用事日;又加之,得諸侯內卦用事日;以土王策加之,得十有二節之初諸侯外卦用事日;又加之,得大夫卦用事日;復以卦策加之,得卿卦用事日。各命己卯,算外,即得所求日辰。
  求五行用事:各因四立之節大、小餘命之,即春木、夏火、秋金、冬水首用事日;以土王策減四季中氣大、小餘,即其季土始用事之日。各命己卯,算外,即得所求日辰。
  七十二候及卦目與前曆同。
  求中氣去經朔:置天正閏餘,以月閏累加之,滿日法為閏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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