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演义》·拒委员触怒政府 借武力追索证书

却说众议员阅读袁总统咨文,又是长篇大论,洋洋洒洒的数千言,大致以《临时约法》,有好几条不便照行,须亟加修正。小子录不胜录,但记得当时有一清单,提出增修约法草案,就中有应修正者三条,应追加者二条,特照录如下:

应修正者三条。

(一)《临时约法》第三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

(修正)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

(二)《临时约法》第三十四条 临时大总统得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须得参议院

议员同意。

(修正)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

(三)《临时约法》第三十五条 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修正)大总统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应追加者二条。

(一)大总统为保持公安防御灾患,于国会闭会时,得制定与法律同效力之教令。

前项教令,至次期国会开会十日内,须提出

两院,求其承认。

(二)大总统为保持公安防御灾患,有紧急之需用,而不及召集国会时,得以教令为临时财政处分。

前项处分,至次期国会开会十日内,须提出众议院,求其承诺。

是时宪法草案,已拟定十一章一百十三条,大旨已定,不便变更。况且袁总统提出各条件,全然是君主立宪国的法例,与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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