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话版《宋书》列传·卷六十四

郑鲜之、裴松之、何承天

郑鲜之,字道子,荥阳开封人。高祖郑浑,曾任魏朝将作大匠。曾祖郑袭,曾任大司农。父亲郑遵,曾任尚书郎。郑袭起初任江乘令,因此定居在县境。郑鲜之闭门读书,断绝交游事务。起初任桓伟的辅国主簿。此前,兖州刺史滕恬被丁零、翟辽俘虏,尸体没能运回,滕恬的儿子滕羡仍在做官,议论的人对此不满。桓玄在荆州时,让群臣广泛议论,郑鲜之议论说:

名教的核心,不过是忠和孝罢了。至于在具体情况下如何变通、压抑或引导,每件事的处理方式都有所不同。追本溯源,这些做法都是为了顺应内心的道义而留下相应的行为痕迹。而行为所依托的具体境遇,往往各有差异。所以圣人有的通过行为来辅助教化,有的却因行为而构成罪过。屈伸予夺的不同处理,难以用统一标准来衡量,大致列举一些重要方面,都可以简略说说。上天的法则可以违背吗?可伊尹却废黜了君主;君主可以胁迫吗?可鬻拳强谏反而被视为善举;忠诚可以表现得愚钝吗?可箕子用装疯的方式体现了对众人的仁爱。从此以后,实际情况不同却名声相同,评价有别却美誉相当的例子,多得说不完。想要让百代之后的人,把圣人典籍中未曾明确的内容,在一个时代就对这类事情做出规范,哪有那么容易呢!

然而著书立说阐明道理,用古代的事例来验证当今的事情,应当让道理符合人之常情。像滕羡这类情况,有的人终身隐居,不参与世事;有的人入朝处理政务,也没有受到前代贤哲的非议。认同滕羡做法的人,就以 “没有受到非议” 为依据;反对滕羡做法的人,就以 “隐居不仕” 为美德。剖析这两种观点的折中之处,就能看出其中的异同了。不过,那些不被前代贤哲非议的人,其行为是符合人之常情的。就像王陵的母亲,被楚王烹杀,王陵没有退隐独居,最终成为辅佐国家的大臣,这并不是为了荣耀。鲍勋在魏朝刚直敢言,为效命而牺牲,看他的志向并非贪图爵位。这两位贤士的情况,都不能用滕羡的事例来类比。

圣人立教,还说 “有礼制而不合时宜,君子不实行”。有礼制而不合时宜,是因事情有变通,不能固守一端。如果滕羡以这两位贤才为依据,恐怕人人都会自认为贤能了;如果不能人人自认为贤能,又怎能唯独允许他以此为依据。讥讽的人涉及他人,不只是针对这件事。汉、魏以来,记载缺失,找到的例子没有几人。到晋朝中朝及中兴之后,杨臻七年不除丧,三十多年不参与人事,温公被王命逼迫,庾左丞终身不穿夹衣,高世远被王右军、何骠骑劝说改变,没有像滕羡这样轻易的。如果认为丧服不是表达哀伤的根本,就没什么可说的了。文皇帝因东关之战,尸体不能运回,规定他们的子弟,不禁止婚宦。表明这一点,孝子已不与常人相同,有识之士已明辨可否了。如果不是这样,身居宗位辅助万物的人,只需遵循圣人的教化,何必在其中另立制度呢!到永嘉大乱之后,王敦在中兴时又重申东关的制度,推究这是为国的大计,不是说规范人伦,全在于此。

为什么这么说呢?杀父之仇显然是不共戴天的,但为了国家大义,却不允许私自复仇,这自然是用法律来约束个人情感,就像东关、永嘉年间的事例所揭示的道理一样。那为什么参与处理国家政务的人,不能像平民百姓那样以隐居来应对呢?阐明礼教的人自认为世道并非混乱不堪,凡是士大夫君子这类人,没有不可以做官的道理,却夹杂着个人情感加以非议,认为应当对他们有所贬斥限制罢了。如果多引用前代事例来作为通行的佐证,那么孝子就可以顾及法律而不去复仇了。文皇帝在东关之事上没有设立相关制度,王敦在东晋中兴时期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每当遇到这类情况,总是由执政者来作出决断,其中的用心还不够明白吗!

况且探求道理应当先从长远和重大的方面考虑,如果社会动荡不安,国家和家族一同陷入沉沦困境,要是大家都不出来做官,那么人们就会有多余的精力(却不去为国效力);人们有多余的精力却不用来救国,那么国家就可能走向灭亡,家族就可能走向覆灭。在这种时候,普通妇女尚且能为国家牺牲自己,何况是大丈夫呢!既然情况并非如此(世道尚未到那般混乱地步),那么天下的人才,也不能都不去治理事务。滕羡只应当尽到《陟岵》诗中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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