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志·律历志下

统母

日法八十一。元始黄钟初九自乘,一龠之数,得日法。

闰法十九,因为章岁。合天地终数,得闰法。

统法千五百三十九。以闰法乘日法,得统法。

元法四千六百一十七。参统法,得元法。

会数四十七。参天九,两地十,得会数。

章月二百三十五。五位乘会数,得章月。

月法二千三百九十二。推大衍象,得月法。

通法五百九十八。四分月法,得通法。

中法十四万五百三十。以章月乘通法,得中法。

周天五十六万二千一百二十。以章月乘月法,得周天。

岁中十二。以三统乘四时,得岁中。

月周二百五十四。以章月加闰法,得月周。

朔望之会百三十五。参天数二十五,两地数三十,得朔望之会。

会月六千三百四十五。以会数乘朔望之会,得会月。

统月万九千三十五。参会月,得统月。

元月五万七千一百五。参统月,得元月。

章中二百二十八。以闰法乘岁中,得章中。

统中一万八千四百六十八。以日法乘章中,得统中。

元中五万五千四百四。参统中,得元中。

策馀八千八十。什乘元中,以减周天,得策馀。

周至五十七。参闰法,得周至。

纪母。

木金相乘为十二,是为岁星小周。小周乘《巛》策,为千七百二十八,是为岁星岁数。

见中分二万七百三十六。

积中十三,中馀百五十七。

见中法千五百八十三。见数也。

见闰分万二千九十六。

积月十三,月馀万五千七十九。

见月法三万七十七。

见中日法七百三十万八千七百一十一。

见月日法二百四十三万六千二百三十七。

金火相乘为八,又以火乘之为十六而小复。小复乘“乾”策,为三千四百五十六,是为太白岁数。

见中分四万一千四百七十二。

积中十九,中馀四百一十三。

见中法二千一百六十一。复数。

见闰分二万四千一百九十二。

积月十九,月馀三万二千三十九。

见月法四万一千五十九。

晨中分二万三千三百二十八。

积中十,中馀千七百一十八。

夕中分万八千一百四十四。

积中八,中馀八百五十六。

晨闰分万三千六百八。

积月十一,月馀五千一百九十一。

夕闰分万五百八十四。

积月八,月馀二万六千八百四十八。

见中日法九百九十七万七千三百三十七。

见月日法三百三十二万五千七百七十九。

土木相乘而合经纬为三十,是为镇星小周。小周乘《巛》策,为四千三百二十,是为镇星岁数。

见中分五万一千八百四十。

积中十二,中馀千七百四十。

见中法四千一百七十五。见数也。

见闰分三万二百四十。

积月十二,月馀六万三千三百。

见月法七万九千三百二十五。

见中日法千九百二十七万五千九百七十五。

见月日法六百四十二万五千三百二十五。

火经特成,故二岁而过初,三十二过初为六十四岁而小周。

小周乘“乾”策,则太阳大周,为万三千八百二十四岁,是为荧惑岁数。

见中分十六万五千八百八十八。

积中二十五,中馀四千一百六十三。

见中法六千四百六十九。见数也。

见闰分九万六千七百六十八。

积月二十六,月馀五万二千九百五十四。

见月法十二万二千九百一十一。

见中日法二千九百八十六万七千三百七十三。

见月日法九百九十五万五千七百九十一。

水经特成,故一岁而及初,六十四及初而小复。小复乘《巛》策,则太阴大周,为九千二百一十六岁,是为辰星岁数。

见中分十一万五百九十二。

积中三,中馀三万二千四百六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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