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话版《魏书》·辛雄传
辛雄,字世宾,陇西狄道人。父亲辛畅,字幼达,任大将军谘议参军、汝南乡郡二郡太守,太和年间,为本郡中正。辛雄很有孝性,广泛涉猎书册史籍,喜欢刑名法术,廉洁谨慎,雅洁素泊,不随便交朋友,喜怒哀乐不轻易现于脸上。脱下布衫,奉朝请做官。他父亲在郡任上患病,辛雄自请免官回家侍奉,晨扶夜抱。等到父亲病逝,服丧期间,忧伤太过,人形全无,难以辨识,世人盛赞他的孝行。
正始初年,授官给事中,十年没有升迁,于是辛雄自称有病,免职而归。清河王元怿任司空,征他为户曹参军,管理农业事宜。怿迁任司徒,辛雄也跟着授官户曹参军。神龟年间(518~520),辛雄升为尚书驾部郎中,转任三公郎。这一年,筛选淘汰郎一级官员,只有辛雄等八人被留职,其余都或罢或迁,改为任李琰等人为郎。
在这以前,御史中尉、东平王元匡打算抬棺上朝诤谏,尚书令、任城王元澄弹劾元匡对皇上大不敬,皇帝下诏免元匡死罪、削职为民。辛雄上书议论说:“臣私下考虑平民元匡,前后尽职三朝,每每蒙受皇帝恩宠。正直之性,圣上心中有数;勇猛之志,过去多有表现。所以高祖赐给他‘匡’的名字,陛下您任命他为弹纠一职。以至于像茹皓升职,匡有斥其宜下之言;高肇当政,匡陈奏其弄权章表。元匡的刚正坚毅、忠诚款直,群臣没有能赶上他的;正直耿节的行为,朝野上下,人所共知。处在高肇时期,元匡造棺陈奏,圣主英明,大臣忠直,终而无可罪责。假使圣上打算重任元匡官职,先帝已有宽容之例在前,陛下您也应宽容在后,何况其当初谏诤行为与因罪伏罚性质不同啊。如他以贬黜终结,脱离朝廷,我担心这会杜绝忠臣之口,填塞谏奏之心,妨碍琴瑟之音的和谐,违背国政的济接。祁奚说,叔向的贤德,可施及十世,而今元匡却其身难免,实在是令人嗟叹惋惜。”没多久,元匡又被朝廷任为龙骧将军、平州刺史。右仆射元钦对左仆射萧宝夤说:“至如像辛郎中的才干,省中诸人没有超过他的。”宝夤说:“我听游仆射说:‘得到像辛雄这样的四五个人共同处理省中事务,就足够了。’您今天才夸奖他,不觉太晚了!”
当初,廷尉少卿袁翻因犯罪的人,凭恩竞相诉讼,是非曲直难以断明,于是上奏皇上称这些人只要是他们曾经被人议论的,不问曲直,一律判罪,全不用仔细调查判断。皇帝得知,诏令门下、尚书、廷尉一起讨论此事。辛雄议论说:
“《春秋》的说法:不幸而有过失,宁愿遗漏罪人也不滥责好人。失检则遗漏罪人,滥责则伤害好人。而今有议论者不忍得罪奸吏,致使他们任情胡来,以致君子小人香臭无别,这哪是什么赏善罚恶,心存恻隐怜恤的做法呢?仰寻周公不追究流言的过失、俯思释之不调查惊马的罪责,这都是以事情大小,以情况定夺的做法,目的是以得失为贵。事情往往是差之毫厘,失之千里。臣辛雄久掌案牍,屡见疑难诉讼。臣从处理的众多案子中提炼出六点看法。
“一是:御史所纠,有注明当事者其人逃走的。等到他出庭诉讼,或为公使,本衙判明其过有所指,如不推检,文案明白,昭雪不论。二是:御史赦原查明赃物,不明行贿主人名字,检按没有贿赂所受对象为谁的,宜应剔除。三是:经过拷打不供罪,旁边又无三证,即使罪名已立,也应解罪。或有根据律令奏复的,与夺不同,不能按此办理。这一条,又必须确定什么样的人才能为证人。如若必须三人同时见到当事人接受财物,然后才能定为证人,那于法理太宽。若据传闻作证即为证人,则于法理又太急迫。现在我建议当事人行贿后三人都见到了,赃物及提供的情况相同,则视为事实成立。四是:赦前断事,或是因引据刑律乖离错误,致使定夺失公,虽然定成经赦,也应回到准律定夺的轨道上来。五是:经赦除名之后,或是向圣上诉说枉曲,被圣上下旨重新追究;或上省诉冤,上书要求重新审理。上书交付有关部门之后,未被研究判理,便遇上恩赦。像这样的一些人,也不能与通常的办案程序相违,依照前判为定。如若不与拷究相符合,已复案的人,请不追夺。六是:或受辞下检反覆,使究狱证占分明,理应清雪罪名,没来得及上告检按,忽然就碰上恩赦。假若依据证占而昭雪其罪,则违反正常的法律程序;如果除其名字,那就滥罪洁白之士。臣认为他们的罪行必须按察之后才能成立,昭雪必须以占定为准则,如若拷问没有完成程式以及重要证人有一人没有到的,则不能算作结案。
“古来人士虽然担心检察狱案的工作不能尽量精细,但臣没有听说有谁明知冤屈却不审理。臣今日所陈奏的,实在是朝野人士众目所待,国家朝夕之间必须处理的紧急事情,愿皇上垂情深察为盼。”
皇上下诏,依从辛雄所议。从此以后,每有疑议,辛雄与公卿大臣辩论,总是最后按照他的意见办,于是他的才名日盛一日。
辛雄又作《禄养论》,称赞孔子陈述五孝,自天子至平民没有“退休”的文字。《礼记》:“八十岁,一个儿子不从政;九十岁,一家不从政。”郑玄注说:“恢复其官职。”然而,这只是指恢复庶民而言,并非指的公卿士大夫。我认为宜顺其禄养,不必限定年龄。”论文奏上,肃宗收下了。辛雄因母亲去世离任回家。丧期一满,右仆射元钦上书建议还授辛雄郎官职。不久,兼任司州别驾,加前军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