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经总要》·前集·卷十五

行军约束

  凡行军及在营,应军中条约,主将并须先出榜晓告,令将士知审。

  凡军行,大将平明与诸将论一日之事,暮与诸将议一夜之事。

  凡欲攻围,只主将知委,应行将士不得预知,并候临时唱发。

  凡前有斗敌,主将先须下令,合到远近处所及收军记号准节。

  凡军行在路,四面各三里止绝行人,不得令辄犯队伍(犯者并执送所在官司。

  其山川狭隘处,更不定地理,但犯队伍者即坐)。

  凡将佐在行营应交代者,旧将不得出迎,先令严兵守备,待新将到营,发符敕合同,即听交代。

  凡贼已临境,事机急切,而主将不在军,又驰报不及者,即副使商议与发兵马,仍飞报主将。凡将佐及将士,内有宿相仇嫌者,不得相监统及同营队(士卒具事申主将文将奏闻)。

  凡未发军三日以前,所须排比毕定。临行一日,须内外寂静如常日。

  凡主将,给亲兵外,不得更于诸军诸队抽拣勇士为随身防卫。  凡行军,不得践踏田苗。

  凡与敌战胜逐贼,须留军于后守辎重,诸军亦不得辄动。其奇兵追赴不得过百步,审知贼势败散,乃许远逐之。

  凡行营吏卒,非于亲戚,不得辄受他人馈遗财物。

  凡营幕作食事已讫,未昏以前,须灭火。或夜中有文牒及抄写,须火烛者,申主将判押,乃听。  凡营垒已定,兵士须出采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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