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兵实纪》·卷八?练营阵第八(战略)

第一。练战实 

  夫金鼓号令,行伍营阵,皆战事也。必曰实战谓何?只缘往时场操,习成虚套,号令金鼓,走阵下营,别是一样家数。及至临战,却又全然不同。平日所习器技舞打、使跳之术,都是图面前好看花法之类。如至临阵,全用不对,却要真正搏击,近肉分枪,如何得胜?又如平日只用短小竹箭,临时射大箭,高下如何得中?大炮平日不演习,临时远近如何着对?又如火箭,平日不放过,临时都放高了,或落在眼前,安得实用?便是昼夜在教场不歇手习,一不合式,徒费劳苦,还是不习一般。若是平日教场所操练,金鼓号令,行伍营阵,器技手艺,一一都是临阵一般,件件都是对大敌实用之物,便学一日有一日受用,学一件有一件助胆,所谓“艺高人胆大”也。学则便熟,不学便生,学的便会杀贼,保得自己性命,立得功,不学便被贼杀。你们知道这个缘故,岂有不学?今凡教场内行一令,举一号,立一旗,排一阵,操一技,学一艺,都是临阵时用的实事。临阵行不得的,今便不操。器械不是临阵实用的,不做与你领;不是临阵实用的舞打之法,不使你学。到彼时实行出,实用出,尔官军方信之。

  第二。谕用命 

  往年将官,多弄虚套,冒功避祸。军士无节制,任其退走,骑马者望风而奔,步行者躲奔山林,挑壕而营者为上等。今番誓用车营,车不能上山,车过不得沟险,凡是平原旷野,明明白白,列为营垒,马兵在内,四面军围,就有快马,亦无处跑去,兵多是步卒,便走亦不能过敌马。车城稍疏,如失城事同,不思拼命与敌砍杀,何处逃避。设若无功偾事,大将自有朝廷典刑,决放不过,一切头目军士,可不凛遵,甚至说谎弥缝之套,必常痛禁,宁拼死,决不合同你们欺心欺国,各宜细思,毋蹈复辙,悔之晚矣。

  第三。查火器 

  凡将近贼之时,火器什伍,该管把、百总再行点阅。临时少火线、铳马、铅子并烧火药者,军法斩首。

  第四。作怒气 

  临阵,各人壮起胆来,发起怒来,我与他杀,固怕死。我杀了他,他死我便不死,又有功赏。若被围在内,不誓死战,更有何计?败走时,敌马膘壮追上,都杀了,便逃得回阵,亡了头目,军法连坐,亦不饶我,是走回也免不得死。既食朝廷钱粮,身属戎行,命在人手,何处可避?各各一心发猛,肃肃静静,惟主将号令是听。主将不必大官府,但一营之中第一大者便是。如一队只有十个人,在彼再无别人,则队总便是主将,以上类此。

  第五。申连坐 

  你们自来不知节制,大小不相钤束,以故进前者,徒死而无赏,虽欲赏之,无处查考;退后者,倖生而无罚,虽俗罚之,无查考也。今定有节制,取有甘结矣。如一伍同退,只杀伍长,一队同退,只杀队总;一旗同退,只杀旗总;一局同退,只杀百总;一司同退,只杀把总;一部同退,只杀千总,以上皆然。如此看之,所杀不过三五人,似与你众人无干,还可退走也。你不曾细思,此法一行,便是百万兵一时进前退后,我也都有查考。所杀几个人,不怕你百万人都退不得。听我说其故,且如一部人齐退,必杀千总,千总但见他一部人退时,他决不退,若是他不退,必被贼杀了,我便将他管下把总都杀了,偿千总之命。把总见千总不退,恐阵亡了千总,就该偿命,便是把总,亦不敢退。他所管下百总,见把总不退,恐贼杀了把总,所管下百总怕我杀了,就守着把总不敢退,百总不退,若被阵亡,他部下旗总都该杀。旗总怕杀,便不敢退,他管下队总怕贼杀了旗总,必然官府杀他,他也不敢退,就护着旗总站住了。伍下军恐怕贼杀了队总,其一伍军都该杀,便都护着队总站住。如此,是我所杀止于阵亡的部下三五个人,便是百万人也要同心,那个还敢轻先退走,若一齐上前同力杀贼者,头目至有阵亡,不坐以属下偿命之罪。如有斩获,仍以功论,而以首级先恤死者,然后分与生者。

  第六。齐士心 

  杀贼只是万人一心,强者不得先进,弱者不得退后。如临阵敢有一人非令先进,即斩贼首得贼马而还,亦以违令军法从事。

  第七。禁贪利 

  法云:“射人先射马,马仆贼自败。”往时只因爱他马,要得活获,故难取胜。你们看贼马头有三尺,人在马头高又五尺,我步兵冲在马头,尚有马头、马前足相隔,贼刀三尺,岂能到我身上,我只将众军联作墙般一堵,密密一字向前,用我长刀大棒,砍打马头马腿,马伤跌倒,此时贼被跌落,身方未转,就用大棍劈头打下,无有不死者。你杀得贼败,首级每颗赏银五十两,盔甲衣杖,那件不是便宜,何必要马,况一贼有数马,我欲杀者,贼身下所骑一马也,大势一败,以后马匹,那个不是你的,若临阵不先砍贼马,与牵取贼马者,俱斩首。千、把总以下故纵,同罪。砍伤马匹,战毕即如营前烧熟代饭。生存好马,俱与冲锋之人,以十匹为率,只抽一马与收马者,余皆均散。

  第八。治贪级 

  自来北军临阵,专好争功,杀倒一贼,三、五十人互相争夺,却将败贼亡了追杀,每每致贼以数人为饵,诱你上前都去争功,他却大众一拥杀来,一个首级又不得,不知倒被他杀了多少。乘众少却,将营盘冲破,全军没了,迷而不悟。其故何也?此乃将官平日无严制,教场内不曾千言万语说得明白,临时又不曾杀了几个违令的,以此养成夙弊,再不知改。今日比前不同,若杀倒首级、马匹,都不必管他,杀手只管杀向前去。我自另定一班人,割首级,收马匹,但以杀退贼为主,即将级银先赏冲锋,首级以十颗为率,冲锋者六颗,铳手二颗,割首级与扎营者一颗,俱系阵前回营均分。倘若临阵争首级者,首级入官,所争之人理亏者斩首,各官旗、队、百总一体连坐,把总各以分数坐罪。

  第九。戒铳手 

  大铳手善能打贼,使狂势少挫,以助杀手之胆。使杀手胆壮,杀得贼败,自可保铳手之命。即各艺虽有不同,均为彼此救获保全,何况挣立功名,通是大家受用。临时打放不如法,故意高放、低放、歪放,畏惧、颤摇、后顾者斩首。交锋时,许杀手队总并本营队总先割去一耳,回兵查斩。若有把总在近,就送斩首。

  第十。惩虚铳 

  凡枪铳等手,遇贼在远时,因我胆怯,每于数百步外铅子所不到处,大小铳炮只管齐放。或贼来本少,我铳尽放,又打不着他,又可惜了火药气力。及至贼到近,与拥众冲来,却称火药铅子都用尽了,束手送死,可乎?今遇贼来,不论远近,只听军中放铳一个,吹天鹅声,就要铳手放铳,照依操持之法,轮班点放,看准打贼。若贼成宗来,每人只指定贼宗当中一贼打,不奉军中铳响,不吹天鹅声便是贼进营里来,也不许放铳。先放铳者,便一铳打死二贼,亦不准。定以军法斩首。

  第十一。饬铳器 

  火器收放不如法,临时致药湿线湿,放铳不响者,俱以军法斩首。把总以下,知而不举,及姑息不治者,连坐。因而误事者,一体斩首。

  第十二。恋伤害 

  阵上血战之时,遇有我兵战伤,就听在地,勿令呻吟,吾兵只管向前。便是父子有伤,你只管向前杀去,杀了贼,便可收拾调整,即是与父子报仇了。若因而守顾,不行向前杀贼,致军大败,贼马追来,就守之扶之,向何处去也。自己命不保,如何救人?违者斩。

  第十三。罚故避 

  但有诈病,故将军器、马匹、车梁损坏,及预先损失,而临阵方举,希图免战者,斩首示众。仍查治本管旗队人役。

  第十四。报私仇 

  将卒有私仇,至临阵互相报者,军法从事。

  第十五。处水陷 

  凡军前有水陷,我则据高以待之。候贼至陷中,即击,若贼不来,则设伏退军诱之。

  第十六。经山谷 

  凡有山谷处战,必然设伏,佯兵诱之,入伏攻之。

  第十七。弃旗鼓 

  凡失旗鼓旌节者,全队斩。或为贼所取者,亦全队斩,有功准赎。

  第十八。失战马 

  临阵失马者斩,力战马被伤杀者不坐。

  第十九。整追兵 

  凡战胜追贼,约一里远,则听摔钹响,收军整队,恐贼穷返斗。军乱难整,此令俱出于同战将领为主者,不必禀中军。以其去远,不相闻也。俟稍整,又擂鼓追逐,一面分遣骑兵,各处山头林木,都要留人搜瞭,恐贼埋伏佯败,从来如此。果系大败,亦即长驱,不许乘此纵贼得脱,虽有前功不叙。

  第二十。给战获 

  凡军中掠获,按条赏士,将领不得辄取,听主将从宜分之。

  第二十一。分零功 

  凡雕剿零剿,俱不开世袭纪录,只作赏,听各手下之人自报,不必均论,亦无冲锋之赏。若报功已完,又复报有斩获者,非赶散零贼,必有不明,断然不准。验系真正,亦只报赏,假伪者斩。

  第二十二。处阵降 

  凡当阵之时,贼方迎锋而来,若系被掳驱之前向者,今给每哨降旗二面,远远共呼,丢了枪刀不杀。若系丢了枪刀者,令径向白旗下,听他投附偷生。若妄杀一级,定斩下手之人偿命,各相近队伍头目,不行举首者,同罪。若闻呼不改,径持枪刀前来者,听于阵上杀之。仍以取功并论,报功之日,即与开说明白。

  第二十三。刑俘奸 

  凡奸淫民间妇女,固在不赦。若临阵追获妇女,未奉明文配赏而奸淫者,以奸法论。比在南方有此一事。犯者曰:“此妇被贼掳去为妻奴,今某无知收留,尚是兵丁家室人。”本府亦曾折之曰:“他是贼,你也是贼耶?”遂无言可对,斩之。

  第二十四。慎妄杀 

  你闻释家云:“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浮屠造塔也。地狱轮回之说,变作生畜,偿他冤债。天道好还,鬼神报应不爽。且你要挣得功来,纪录世袭,子孙辈辈受用,赏的银子,又系百姓膏脂,百姓不幸被贼掳掠,复得到家乡,或一日被贼赶败,室家分离,人人可怜之时,便是外夷人见中国人跪告哀怜亦且慈悲,放了多少。你我是中国乡里人,朝廷设来保障百姓。今百姓在危地,反杀其首级冒功,与子孙受用,此等无天理之人,天决不宥。今后战贼既败,所获子女人口即是真冠贼,不许杀取首级,只将生口送官论功给赏,若战后杀取降人报功者,不特记功,官不准。主将临敌时,面见鲜血犹存,验有前弊,查真动手提级来报之人,即时斩首偿命。虽夙有功者不宥。此一节万万叮咛,凡我将士,务要痛改,尽洗此方第一弊也。

  战后六条

  第一。报战伤

  凡遇战毕,收兵到营时,一面各营将督据千、把总,即开战伤者为一手本先递。凡弓箭伤系致命处为一等,虽重不开超等。被中三箭以上,虽轻亦开一等。中二箭者虽轻不开三等,凡射在手足间者为二等,箭入不深再轻者为三等,再轻者为四等止。其刀伤当面者为超等,伤手足重者为一等,轻者为二等,三等止。凡箭、刀伤俱在背后者,不准亦不给医药,若贼众四面围砍,我军在中,向敌者虽伤背,亦准作等数,须取营将及临阵将官画字于手本末。若众军同败,一齐奔走而伤者,不论面前背后,俱不准恤,即不必开报。若有几人能如众人败走之中,复回身对敌,能阻贼回者,即无伤,俱开头等;伤者原合一、二、三、四等例,俱各进一等开等,超等者开超超等。

  第二。报阵亡

  凡亡者另开手本。其人伤某处,须面前伤,乃坐同队伍偿命之罪。伤于背后,死者不恤,亦不连坐同队伍。若大众败走而亡者不恤,当开坐退缩被杀,但有一伤在前者,即准血战阵亡之数。

  第三。报功级

  凡首级另开手本。本哨共斩若干,冲锋某人某人斩取首级某人某人,听主将照前例均派。愿纪录者约自己该银若干,众人分银若干,除己分外,仍出银与各应赏者,其首级听纪录。冲锋者除分派首级之外,另有特赏。

  第四。报人口

  凡获生另开手本,以凭发,主获者照数赏银。

  第五。报军器

  凡贼器另开手本,解官贮库。

  第六。报马匹

  凡贼马另开手本,以凭议赏冲锋之军,并有功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