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繚子》·原 官 第 十

官者,事之所主,為治之本也。制者,職分四民,治之分也。貴爵富祿必稱,尊卑之體也。  好善罰惡,正比法,會計民之具也。均井地,節賦斂,取予之度也。程工人,備器用,匠工之功也。分地塞要,殄怪禁淫之事也。

  守法稽斷,臣下之節也。明法稽驗,主上之操也。明主守,等輕重,臣主之權也。明賞賚,嚴誅責,止姦之術也。審開塞,守一道,為政之要

点击展开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