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俗通义校注》·附 錄
范曄 後漢書 應 劭傳
劭字仲遠,少篤學,博覽多聞,靈帝時,舉孝廉,辟車騎將 軍何苗掾。中平二年,漢陽賊邊章、韓遂,與羌胡為 寇,東侵三輔,時遣車騎將 軍皇甫嵩西討之,嵩請發烏 桓三千人。北軍中候鄒靖上言:「烏 桓眾弱,宜開募鮮卑。」事下四府,大將 軍掾韓卓議,以為 「烏 桓兵寡,而與鮮卑世為 讎敵 ,若烏 桓被發,則鮮卑必襲其家,烏 桓聞之,當復 棄軍還救,非唯無益於實,乃更沮三軍之情;鄒靖居近邊塞,究其態詐,若令靖募鮮卑輕騎五千,必有破敵 之效」。劭駁之曰:「鮮卑隔在漠北,犬羊為 群,無君長之帥,廬落之居,而天性貪暴,不拘信義,故數 犯障塞,且無寧歲,唯至互市,乃來 靡服,苟欲中國 珍寶,非為 畏威懷 德,計獲事足,旋踵為 害,是以朝家外而不內 ,蓋為 此也。往者,匈奴反叛,度遼將 軍馬續、烏 桓校尉王元,發鮮卑五千餘騎,又武威太守趙沖,亦率鮮卑征討叛羌,斬 獲醜虜,既不足言,而鮮卑越溢,多為 不法,裁以軍令,則忿戾作亂,制御小緩,則陸掠殘害,劫居人,鈔商旅,噉人牛羊,掠人兵馬,得賞既多,不肯去,復 欲以物買鐵,邊將 不聽,便取縑帛,聚欲燒 之,邊將 恐怖,畏其反叛,辭謝撫 順,無敢拒違。今狡寇未殄,而羌為 巨害,如或致悔,其可追乎?臣愚以為 可募隴西羌胡守善不叛者,簡其精勇,多其牢賞;太守李參 ,沈靜有謀,必能獎勵 ,得其死力,當思漸消之略,不可倉卒望也。」韓卓復 與劭相難反覆,於是詔百官大會 朝堂,皆從 劭議。三年,舉高第,再遷。六年,拜太山太守。初平二年,黃巾三十萬眾入郡界,劭糾率文武,連與賊戰 ,前後斬 首數 千級,獲生口老弱萬餘人,輜重二千兩 ,賊皆退卻,郡內 以安。興平元年,前太尉曹嵩及子德,從 琅邪入太山,劭遣兵迎之,未到,而徐州牧陶謙,素怨嵩子操,數 擊 之,乃使輕騎追嵩、德,並殺 之於郡界。劭畏操誅,棄郡,奔冀州牧袁紹。初,安帝時,河間人尹次,潁川人史玉,皆坐殺 人當死;次兄初及玉母軍,並詣官曹,求代其命,因縊而物故;尚書 陳忠以罪疑從 輕,議活次、玉。劭後追駁之,據 正典刑,有可存者。其議曰:「尚書 稱『天秩有禮,五服五章哉!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哉!』而孫卿亦云:『凡制刑之本,將 以禁暴惡, 且懲 其末也。凡爵列官秩,賞慶刑威,皆以類相從 ,使當其實也;若德不副位,能不稱官,賞不酬功,刑不應 罪,不祥莫大焉。殺 人者死,傷 人者刑,此百王之定制。』有法之成科,高祖入關,雖尚約法,然殺 人者死,亦無寬降。夫時化則刑重,時亂則刑輕,書 曰:『刑罰時輕時重。』此之謂也。今次、玉公以清時,釋其私憾,阻兵安忍,僵屍 道路,朝恩在寬,幸至冬獄,而初、軍愚狷,妄自投斃 。昔召忽親死子糾之難,而孔子曰:『經於溝 瀆,人莫之知。』晁氏之父,非錯刻峻,遂能自隕其命,班固亦云:『不如趙母指括,以全其宗。』傳 曰:『僕妾感慨而致死者,非能義勇,顧無慮耳。』夫刑罰威獄,以類天之震耀殺 戮也,溫 慈和惠,以放天之生殖長育也。是故春一草枯則為 災 ,秋一木華亦為異;今殺 無罪之初、軍,而活當死之次、玉,其為 枯華,不亦然乎?陳忠不詳制刑之本,而信一時之仁,遂廣引八議求生之端;夫親故賢能,功貴勤賓,豈有次、玉當罪之科哉?若乃小大以情,原心定罪,此為 求生,非謂代死可以生也。敗 法亂政,悔其可追。」劭凡為 駁議三十篇,皆此類也。又刪定律令,為 漢儀,建安元年,乃奏之曰:「夫國 之大事,莫尚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