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章算术》·九章算術卷第六 均輸

〔一〕今有均輸粟:甲縣一萬戶,行道八日;乙縣九千五百戶,行道十日;丙縣一萬二千三百五十戶,行道十三日;丁縣一萬二千二百戶,行道二十日,各到輸所。凡四縣賦,當輸二十五萬斛,用車一萬乘。欲以道里遠近,戶數多少,衰出之。問粟、車各幾何?

  荅曰:

  甲縣粟八萬三千一百斛,車三千三百二十四乘。

  乙縣粟六萬三千一百七十五斛,車二千五百二十七乘。

  丙縣粟六萬三千一百七十五斛,車二千五百二十七乘。

  丁縣粟四萬五百五十斛,車一千六百二十二乘。

  均輸術曰:令縣戶數,各如其本行道日數而一,以為衰。甲衰一百二十五,乙、丙衰各九十五,丁衰六十一,副并為法。以賦粟、車數乘未并者,各自為實。實如法得一車。有分者,上下輩之。以二十五斛乘車數,即粟數。

  〔二〕今有均輸卒:甲縣一千二百人,薄塞;乙縣一千五百五十人,行道一日;丙縣一千二百八十人,行道二日;丁縣九百九十人,行道三日;戊縣一千七百五十人,行道五日。凡五縣,賦輸卒一月一千二百人。欲以遠近、戶率,多少衰出之。問縣各幾何?

  荅曰:

  甲縣二百二十九人。

  乙縣二百八十六人。

  丙縣二百二十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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