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存中内翰云:寿州有人杀妻之父母兄弟数口,州司以为不道,缘坐妻子刑。曹驳曰:殴妻之父母即是义绝,况于谋杀,不当复坐其妻。存中宋人,不书世代,后同 谨按大明律云: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者凌迟处死,妻子流二千里,入十恶不道之条。今观所载,寿州人杀妻之父母兄弟数口,刑曹驳以义绝,不当缘坐其妻。窃详本犯身为不道,杀妻父母兄弟,与其妻实已义绝。法难缘坐。然律无明文,所司遇此,亦当比拟奏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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