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文集·政论》目录·政治学学理摭言(1902年9月2日、10月16日)

近世欧美各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之诸条件,大率应用最新最确之学理。骤视之,其言简不待喋喋矣。顾吾国人士,知此者希,不揣冒昧,因涉猎所及,辄引伸之以下解释。一彼一此,首尾不具,不足以称著述,故名曰摭言。

君主无责任义

凡立宪君主国之宪法,皆特著一条曰:君主无责任,君主神圣不可侵犯。此其义何?曰:此过渡时代之绝妙法门也,此防杜革命之第一要著也。

君主者,一国之元首,而当行政机关之冲者也。凡行政者不可不负责任。行政者而不负责任,则虽有立法机关,亦为虚设,所公立之法度,终必有被蹂躏之一日,而治者与被治者之间,终不得协和,是立宪国所大忌也。然则行政首长之君主,反著明其无责任,以使之得自恣,毋乃与立宪精神相矛盾耶?而岂知立宪政体之所以为美妙者,皆在于此。

宪政之母,厥惟英国。英国人有恒言曰:“君主不能为恶。”以皮相论之,此可谓极无理之言也。夫君主亦犹人耳,人性而可使为不善也,岂其履此九五而遂有异也。虽然,考诸英国今日之实情,则此言良信矣。于何证之?夫所谓君主之恶者,则任用不孚民望之大臣以病民一也,民所欲之善政而不举二也,民所恶之秕政而强行三也。英国则何如?英国宪法,皆不成文,故各种权力范围之消长,其沿革不可不征诸历史。今考英国任命大臣之成例,自千六百八十九年维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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