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轼集》卷三十·卷三十九
传十首【陈公弼传】
公讳希亮,字公弼,姓陈氏,眉之青神人。其先京兆人也,唐广明中始迁于眉。曾祖延禄,祖琼,父显忠,皆不仕。
公幼孤,好学。年十六,将从师。其兄难之,使治息钱三十余万。公悉召取钱者,焚其券而去。学成,乃召其兄之子庸、谕使学,遂与俱中天圣八年进士第。
里人表其闾曰三隽坊。
始为长沙县。浮屠有海印国师者,交通权贵人,肆为奸利,人莫敢正视。公捕寘诸法,一县大耸。
去为雩都。老吏曾腆侮法粥狱,以公少年易之。公视事之日,首得其重罪,腆扣头出血,愿自新。公戒而舍之。会公筑县学,腆以家财助官,悉遣子弟入学,卒为善吏,而子弟有登进士第者。巫觋岁敛民财祭鬼,谓之春斋,否则有火灾。
民讹言有绯衣三老人行火,公禁之,民不敢犯,火亦不作。毁淫祠数百区,勒巫为农者七十余家。及罢去,父老送之出境,遣去,不可,皆泣曰:“公舍我去,绯衣老人复出矣。”
以母老,乞归蜀。得剑州临津。以母忧去官。服除,为开封府司录。福胜塔火,官欲更造,度用钱三万万。公言陕西方用兵,愿以此馈军,诏罢之。先赵元昊未反,青州民赵禹上书论事,且言元昊必反。宰相以禹为狂言,徙建州,而元昊果反。禹自建州逃还京师,上书自理。宰相怒,下禹开封府狱。公言禹可赏,不可罪。与宰相争不已,上卒用公言。以禹为徐州推官。且欲以公为御史。会外戚沈氏子以奸盗杀人事下狱,未服。公一问得其情,惊仆立死,沈氏诉之。诏御史劾公及诸掾史。公曰:“杀此贼者,独我耳。”遂自引罪坐废。
期年,盗起京西,杀守令,富丞相荐公可用。起知房州。州素无兵备,民凛凛欲亡去。公以牢城卒杂山河户得数百人,日夜部勒,声振山南。民恃以安,盗不敢入境。而殿侍雷甲以兵百余人,逐盗致竹山,甲不能戢士,所至为暴。或告有大盗入境且及门,公自勒兵阻水拒之。身居前行,命士持满无得发。士皆植立如偶人,甲射之不动,乃下马拜,请死,曰:“初不知公官军也。”吏士请斩甲以徇。公不可,独治为暴者十余人,劳其余而遣之,使甲以捕盗自赎。
时剧贼党军子方张,转运使使供奉官崔德赟捕之。德赟既失党军子,则以兵围竹山民贼所尝舍者曰向氏,杀其父子三人,枭首南阳市,曰:“此党军子也。”
公察其冤,下德赟狱。未服,而党军子获于商州。诏赐向氏帛,复其家,流德赟通州。
或言华阴人张元走夏州,为元昊谋臣,诏徙其族百余口于房,讥察出入,饥寒且死。公曰:“元事虚实不可知。使诚有之,为国者终不顾家,徒坚其为贼耳。
此又皆其疏属,无罪。”乃密以闻,诏释之。老幼哭庭下,曰:“今当还故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