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东野语》·卷十三

○汉改秦历始置闰

余尝考春秋置闰之异于前矣,后阅程氏《考古编》,谓汉初不独袭秦正朔,亦因秦历以十月为岁首,不置闰,当闰之岁,率归余于终为后九月,《汉纪》、《表》及《史记》,自高帝至文帝,其书后九月皆同,是未尝推时定闰也。至太初九年,改用夏正,以建寅为岁首,然犹历十四载,至征和二年,始于四月后书闰月,岂史失书耶?抑自此始置闰也。余因其说深疑之,精思其故,颇得其说焉。

盖闰月之不书者,亦偶以其时无可书之事耳。正如《春秋经》桓公四年、七年,其所纪事至夏而止,以是年秋、冬无可纪之事也。定公十四年,至秋而止,亦以是年冬无可纪之事也。鲁史纪事之法,大率如此,其余闰月亦然。观文公六年,《经》书闰月不告月,《春秋》书闰,方见于此。复以杜预《长历》考之,自隐至哀凡更三十余闰,至此方书,岂曰前乎此者,皆史失书,抑岂曰,自此始有闰也。今汉纪事,正效《春秋》,如太初元年、三年,天汉元年、三年皆止于秋,太始元年则止于夏,皆以其后无事可纪,故不书耳。然则闰月不书,亦若是乎?盖三岁一闰,五岁再闰,古历法也。若谓自此始置闰,则合自此后三岁、五岁,累累书之。然自征和二年至后元元年,当置闰而不书,自后元二年至昭帝始元元年,乃因事而后书。其后当闰岁,又皆不书,是知不书者,偶无事耳。然则非史失书,亦非自此置闰也。虽然,此非余臆说也,复证以《史记·历书》,自太初更历以至征和也,如太初二年,天汉元年、四年,太始二年皆有闰,则知余言似可信云。

○《纲目》误书

《纲目》一书,朱夫子拟经之作也。然其间不能无误,而学者又从而为之说。盖著书之难,自昔而然。今漫摭数事与同志评之,非敢指摘前辈以为能也。

北齐高纬,以六月游南苑,从官死者六十人,见《本纪》。《通鉴》书曰:“赐死。”赐,乃之讹耳。《纲目》乃直书曰:“杀其从官六十人。”而不言其故,其误甚矣。尹起莘乃为之说曰:“此朱子书法所寓。”且引《孟子》杀人以挺与刃与政之说,固善矣,然其实则《通鉴》误之于前,《纲目》承之于后耳。纬荒游无时,不避寒暑,于从官死者尚六十人,则其余可知矣。据事直书,其罪自见,何必没其实哉!

又郭威弑二君,《纲目》于隐帝书杀,于湘阴王书弑。尹又为之说云:“此二君有罪无罪之别也,此书法所寓也。”然均之弑君,隐帝立已数年,湘阴未成乎君,不应书法倒置如此,亦恐误书耳。

又隋开皇十七年,诏诸司论属官罪,听律外决杖。《纲目》条下云,萧摩诃子世略在江南作乱,摩诃当从坐。大理少卿赵绰固谏,上命绰退,绰曰:“臣奏狱未决,不敢退。”帝乃释之。按《通鉴》,摩诃当从坐,上曰:“世略年未二十,亦何能为?以其名将之子为人所逼耳。”因赦摩诃。绰固谏不可,上不能夺,欲绰去而赦之,因命绰退。绰曰:“臣奏狱未决,不敢退。”上曰:“大理其为朕特舍摩诃也。”因命左右释之。此乃绰欲令摩诃从坐,而帝特赦之耳,《纲目》误矣。

又《通鉴》贞观元年,杜淹荐邸怀道云:“亲见其谏炀帝幸江都。”上曰:“卿何自不谏?”曰:“臣不居重任,知谏不从。”上曰:“知不可谏,何为立其朝?卿仕世充尊显,何亦不谏?”曰:“臣非不谏,但不从耳。”上曰:“世充若拒谏,卿何得免祸?”淹不能对。按此实责其知炀帝之不可谏,而犹立其朝耳。今《纲目》乃于上言世充拒谏,易其语曰:“然则何以立于其朝?”失其实矣。

又《纲目》开元九年冬十一月罢诸王都督刺史以后凡四条。按《通鉴》,是年之末十二月幸骊山云云;是岁诸王为都督刺史者悉召还云云。此非十一月事,亦非十二月事也,当依《通鉴》作是岁为是。

又《纲目》书德宗贞元二年十一月皇后崩,不书氏。按《通鉴》,是年十一月甲午立淑妃王氏为后,至丁酉崩,特四日耳。此承《通鉴》所书,而逸其上文耳。

尹又谓唐史妃久疾,帝念之,遂立为后,册讫而崩,必有所寓意者,亦过也。

○秦会之收诸将兵柄

秦会之既主和,惧诸将不从命,于是诏三大将入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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