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城守各篇简注》·(酉)号令

1安国之道,道任地始,地得其任则功成,不得其任则劳而无功。人亦如此,备不先具者无以安主;吏卒民多心不一者,皆在其将长,诸行赏罚及有治者必出于公。

  此总言处事须先有豫备,一秉大公,如果吏民疑心,其责应将与长官负之。

  任,用也,“道任地始”犹言其道从任地为始,即是先要能适应地利。

  2王数使人行劳赐,守边城关塞、备蛮夷之劳苦者,举其守率之财用有余、不足,地形之当守边者,其器备常多者。边县邑视其树木恶则少用,田不辟、少食,无大屋、草盖,少用桑。(多财,民好食。)为内堞,内行栈,置器备其上。城上吏、卒、养皆为舍道内,各当其隔部;养、什二人。为符者曰养吏一人,辨护诸门。门者及有守禁者皆无令无事者得稽留止其旁,不从令者戮。敌人但至,千丈之城,必郭迎之,主人利,不尽千丈者勿迎也,视敌之居曲众少而应之,此守城之大体也。其不在此中者,皆心术与人事参之。

  此约言守城之大体,凡书所未载,则当斟酌情形施行之。

  首四句言国王要周知四处守备情形。数,屡也,行劳赐即巡问兼犒赏也,举者举报也,守率即守帅,(见未篇6节,孙疑作“卒”,非是。)“不足”下应补“者”字,谓国王应频频使人慰问及赏赐守边劳苦之将士,且视察各地财政有余或不足,某处地形险要当守,又某处器具豫备常充足,均分别报告之。

  次三句言节约之必要。恶,缺乏也,辟,开辟也,“大”疑当作“土”,草盖,茅盖也,凡边地林木缺乏者应节约木料,土地多未开垦者应节约食料,无土屋、茅舍者应节约桑树,因桑枝可作支蓬用也(屈桑木见通典一五二)。孙解“少用”为“材木不足共用”,“少食”为“田荒农惰则食不足”(吴从其说),则文意不完。孙又谓“少用桑”为“少车乘”之误;按上文两句“恶”与“少用”对举,“不辟”与“少食”对举,本句“无”与“少用”对举,文例同一。若依孙改,则“少车乘”与“无土屋草盖”并非互相针对之文,故知其不然也。运本及吴作“少用乘”,亦是难通,试问无“土屋草盖”与“少用乘”有何联系耶?“多财民好食”一句,孙谓下有脱误,余以为此句实“财用有余”之注,今混入正文,故似有脱漏。好食则食易不足,应行节约,巡视边备者所应注意也。

  内堞见子篇74。行栈见子篇49。  公羊传宣公七年何休注“炊烹曰养”,则今之炊事兵也,每十人设炊事兵二人(什二人)。“隔部”是所守分地,故住舍须与相近。

  掌符信者名曰“养吏”。辨即今“办”字。守门者应监视无事之闲人,使不得滞留于稽查门禁者之旁,所以免奸宄混入。

  “但”字不误,今粤语常说“但逢”,犹云“每逢”也。“千丈”系指城周言,大城须出兵拒敌于郭外,小城(“不尽千丈”即不及千丈。)可坐待之,要须视敌人部曲(即“居曲”)多少而因应之,示人以兵法贵变通,不能死守书本也。

  3凡守城者以亟伤敌为上,其延日持久以待救之至,不明于守者也,能此,乃能守城。  此言守城以急败敌人为最要,坐待援兵为不智。

  4守城之法,敌去邑百里以上,城将如今尽召五官及百长以富人重室之亲,舍之官府,谨令信人守卫之,谨密为故。  此言敌寇将到时处置城内官长、绅富的亲属之法。

  “如今”不误,粤中俗语尚偶用之,略同于英文之nowthen,犹言此时也,毕、孙、吴改“如令”,亦因不能证以方言。

  五官当如今世分科办事之首长。以,与也,见运本。重室见子篇64。取官长及富人、贵家之亲属,安置在官府,盖防此等人内变,所以用亲信人守卫之。故,巧也,好也,见子篇73及寅篇6。

  5及傅城,守城将营无下三百人。四面四门之将,必选择之有功劳之臣及死事之后重者,从卒各百人。门将并守他门,他门之上,必夹为高楼,使善射者居焉。女郭、冯垣一人一人守之(使重室子)。

  此言敌已傅城时守卫任务之如何分配。

  “后重”,苏以为重室子,非是。“承重”见仪礼疏,今尚为通俗语,“重”亦为人后者之别称,守要地须求(选择之,“之”,于也)死事者之后,系取其较可信用。

  高楼即子篇64之高磿●,彼言“使重室子居其上”,故知此处之“使重室子”一句,系“使善射者居焉”之注文,否则语意不完。

  苏疑“一人”二字误重,吴又疑“一步一人”之讹,引子篇67为证,但彼文指城楼之卒,与此处异。余谓“一人一人”犹午篇5之“遍遍”,所守不一处,故重言之。女郭即申篇4节之女垣,冯垣亦见同节。

  6五十步一击。

  苏云:“击当作楼。”余疑“击”为“隔”之音转,即寅篇11之鬲,参下戌篇21。

  7因城内里为八部,部一吏,吏各从四人,以行冲术及里中。里中父老不与守之事及会计者,分里以为四部,部一长以苛往来,不以时行、行而有他异者以得其奸。(吏从卒四人以上。)有分守者大将必与为信符,大将使人行守,操信符,信符不合及号不相应者,伯长以上辄止之,以闻大将。当止不止及从吏卒纵之,皆斩。诸有罪自死罪以上,皆逮父母、妻子、同产。

  此言城内画段巡视及年老人动员之法。

  首言将城中里居分作八部,每部派一吏管之,吏率属四人巡行于各里道中。(冲术见子篇30,道路之别称。)

  下文“吏从卒四人以上”,即“吏各从四人”之注。

  次言城中各里父老有不参预守城及会计事务者,又再依里画分为四部,(孙云“又于一里之中,分之为四部”,未免太琐碎。)每部各设一长,查诘(苛,诘问也。)不依时间往来或形迹可疑之行人,使奸人不致漏网。  次言分守各地之将吏,大将须先与有符约,如巡查之人所持符约不对,或口号不合,则百长(即伯长)以上有权扣留而后报告大将。如此办法,互相稽察,自难发生奸人冒充之弊。

  末言应该扣留而不扣留,或随从之吏卒把其人放走,皆处以斩罪。自斩罪以上皆逮捕其父母、妻子、兄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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