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野记》·例言

一本记以咸、同、光、宣四朝之事居多,初名《四朝野记》,兹以四朝未能并包,故易今名。

一凡朝廷、社会、京师、外省事无大小,皆据所闻所见录之,不为凿空之谈,不作理想之语。

一所闻之事必书明闻于某人,或某人云。

一前清之事有闻必录,不分先后,故有咸丰朝之事而录于光绪后者。

一此记中近三十年事,所闻所见,当时有所忌讳而不敢记者,今皆一一追忆而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