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法》·天子之义第二

天子之义,必纯取法天地,而观于先圣。士庶之义,必奉于父母,而正于君长。故虽有明君,士不先教,不可用也。古之教民,必立贵贱之伦经,使不相陵。德义不相逾,材技不相掩,勇力不相犯,故力同而意和也。

古者,国容不入军,军容不入国,故德义不相逾。上贵不伐之士;不伐之士,上之器也;苟不伐,则无求,无求则不争。国中之听,必得其情;军旅之听,必得其宜;故材技不相掩。从命为士,上赏;犯命为士,上戮;故勇力不相犯,既致教其民然后谨选而使之。事极修,则百官给矣,教极省,则民兴良矣;习惯成,则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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