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正义》·卷四十三 昭五年,尽六年

【经】五年,春,王正月,舍中军。(襄十一年始立中军。○舍音舍,传同。)

  楚杀其大夫屈申。书名,罪之。

  公如晋。

  夏,莒牟夷以牟娄及防、兹来奔。城阳平昌县四南有防亭。姑幕县东北有兹亭。○牟,亡侯反。幕,亡博反。

  秋,七月,公至自晋。

  戊辰,叔弓帅师败莒师于蚡泉。蚡泉,鲁地。○蚡,扶粉反。

  秦伯卒。无传。不书名,未同盟。

  冬,楚子、蔡侯、陈侯、许男、顿子、沈子、徐人、越人伐吴。

  【传】五年,春,王正月,舍中军,卑公室也。(罢中军。季孙称左师,孟氏称右师,叔孙氏则自以叔孙为军名。)

  [疏]“舍中军卑公室也”。○正义曰:襄十一年初作三军,十二分其国民,三家得七,公得五。国民不尽属公,公室已是卑矣。今舍中军,四分公室,三家自取其税,减已税以贡于公,国民不复属于公,公室弥益卑矣。是“舍中军”者,三家所以卑弱公室也。作中军,卑公室之渐;舍中军,卑公室之极。初作云“作三军”,今不云“舍三军”者,初云“作”者,旧有二军,今更增一军,人数不足,故总皆浑破,各毁其乘,足成三军,故云“作三军”。此则唯舍中军之众,属上下二军,其上下二军依旧不动,故唯云“舍中军”也。刘炫云:“四分公室,制法别耳。还作三军,不得言舍三军。”○注“罢中”至“军名”。○正义曰:鲁之军名,传无其号。晋作三军为上、中、下,则鲁之三军亦当然也。其废中军之后,上下二军分为四分。哀十一年,齐帅伐鲁,传称“孟子孺泄帅右师,冉求帅左师”。冉求,季氏宰也。又言“叔孙武叔退而搜乘”,更无别称,知自以叔孙为军名也。

  毁中军于施氏,成诸臧氏。季孙不欲亲其议,敕二家会诸大夫发毁置之计,又取其令名。○臧,子郎反。

  [疏]注“取其令名”。○正义曰:“取其令名”者,季孙实欲自厚,令诸大夫议论,似若已之不与,取其令善廉洁之名也。刘炫以为:“施者,舍也。臧者,善也。成诸臧氏,取其令名也。其二家谓叔、孟,非谓施、臧二氏也。”  初作中军,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三家各有一军家属。季氏尽征之,无所入于公。叔孙氏臣其子弟,以父兄归公。孟氏取其半焉。复以子弟之半归公。○复,扶又反。

  [疏]“初作”至“半焉”。○正义曰:将述其舍,倒本其初。“初作中军”,谓襄十一年也。“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民皆分属三家,就中减以与公,令公自税取也。“季氏尽征之”,不减入于公,令尽属于已也。“叔孙氏臣其子弟”,明其更有父兄。以一家之内,有此四品,叔孙氏则以父兄之税入公,子弟之税入己。总率所属之人,悉皆如此。若总计父兄之数不足,以子弟添父兄。若子弟不足,以父兄添子弟,大率半属于巳。“以父兄归公”者,尊公室也。孟氏则于子弟之中,而取其半。于一家之内,或取其子,或取其弟,大率而言,三分归公,一分入已也。或以为其军分为四分,假以父兄子弟四分托之。若以假托为言,何得云“若子若弟”?直云叔孙氏两分归公,两分入已;孟氏三分归公,一分入已,于文简略,其事易知,何须以父兄子弟虚为假讠狂?故知不然也。鲁之三卿,李彊孟弱,纵使如此差之,季氏犹应以一分归公,言“尽征之”者,季氏专恣也。

  及其舍之也,四分公室,季氏择二,简择取二分。○二分,扶运反,或如字。

  [疏]“及其”至“择二”。○正义曰:季氏因叔孙家祸,退之使同于孟孙。独取其半,为专已甚,又择取善者,是专之极。故传言“择二”以见之。

  二子各一,皆尽征之,而贡于公。国人尽属三家,三家随时献公而已。以书使杜泄告于殡,告叔孙之柩。○殡,必刃反。柩,其又反。曰:“子固欲毁中军,既毁之矣,故告。”杜泄曰:“夫子唯不欲毁也,故盟诸僖闳,诅诸五父之衢。”皆在襄十一年。○闳音宏。诅,侧虑反。衢,其俱反。受其书而投之,投,掷也。○掷,直亦反。帅士而哭之。痛叔孙之见诬。叔仲子谓季孙曰:“带受命于子叔孙曰,葬鲜者自西门。”不以寿终为鲜。西门,非鲁朝正门。○鲜音仙,徐息浅反,注同。寿音授。

  [疏]注“不以”至“正门”。○正义曰:叔孙饿死,而带言“葬鲜”,知不得以寿终者,名之为“鲜”,言年命鲜少也。叔仲带得以此言告季孙,则季孙知竖牛饿杀叔孙矣。而不讨者,季孙利其祸,而已得专,故舍之而不讨也。杜泄云“卿丧自朝”,知西门非正门。  季孙命杜泄。命使从西门。杜泄曰:“卿丧自朝,鲁礼也。从生存朝觐之正路。

  [疏]注“从生”至“正路”。○正义曰:服虔云:“言卿葬,三辞于朝,从朝出正门。卿佐,国之桢干,君之股肱,必过于朝,重之也。”案:《檀弓》云:“君为大夫,将葬,吊于宫;及出,命引之,三步则止。如是三,君退。”是君当就家视之,无造君朝之礼。且杜泄不欲从西门所竞道路耳,假令自朝而去,犹得更从西门,不须言“自朝”也。故杜以“自朝”为“从生存朝觐之正路”。盖以西门幽辟,故欲从正路而出南门。

  吾子为国政,未改礼而又迁之,迁,易也。群臣惧死,不敢自也。”自,从也。既葬而行。善杜泄能辟祸。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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