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正义》·卷三十二 襄十三年,尽十五年
【经】十有三年,春,公至自晋。
夏,取邿。邿,小国也。任城亢父县有邿亭。传例曰:“书取,言易也。”○邿音诗。任音壬。亢,苦浪反,又音刚。父音甫。易,以豉反,传同。
秋,九月,庚辰,楚子审卒。共王也。成二年,大夫盟于蜀。
冬,城防。
【传】十三年,春,公至自晋,孟献子书劳于庙,礼也。(书勋劳于策也。桓二年传曰:“公”至“自唐告于庙也。凡公行告于宗庙反行饮”至“舍爵策勋焉。礼也。桓十六年传又曰:“公至自伐郑,以饮至之礼也。”然则还告庙及饮至及书劳三事,偏行一礼,则亦书至。悉阙乃不书至。传因献子之事,以发明凡例。《释例》详之。○舍如字,又音舍。)
[疏]注“书勋”至“详之”。○正义曰:其书劳与策勋,一也。《周礼》:“王功曰勋,事功曰劳。”对则勋大而劳小,故传变文以包之。注云“书勋劳于策”,明其不异也。桓二年传发凡例,有告庙也,饮至也。策勋也。桓十六年传言“饮至”,此年传言“书劳”,二者各举其一,所以反覆凡例。以此知三事,偏行一礼,则亦书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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