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正义》·卷十四 僖十五年,尽二十一年

【经】十有五年,春,王正月,公如齐。(无传。诸侯五年再相朝,礼也。例在文十五年。)

[疏]注“诸侯”至“五年”。○正义曰:文十五年,曹伯来朝。传曰:“礼也。诸侯五年再相朝,以脩王命,古之制也。”杜云:“十一年,曹伯来朝,虽至此乃来,亦五年也。”此十年,公如齐,至此则六年,非五年再朝之事。杜引之者,以去朝岁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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