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正义》·系辞上卷七

坎下坤上。師:貞,丈人吉,無咎。丈人,嚴莊之稱也。為師之正,丈人乃吉也。興役動眾無功,罪也,故吉乃無咎也。

[疏]「師:貞,丈人吉,無咎」。○正義曰:「師」,眾也。貞,正也。丈人謂嚴莊尊重之人,言為師之正,唯得嚴莊丈人監臨主領,乃得「吉無咎」。若不得丈人監臨之,無不畏懼,不能齊眾,必有咎害。○注「丈人嚴戒之稱也」至「乃無咎也」。○正義曰:「興役動眾無功,罪」者,監臨師旅,當以威嚴,則有功勞,乃得無咎;若其不以威嚴,師必無功而獲其罪,故云「興役動眾無功,罪」也。

《彖》曰:師,眾也。貞,正也。能以眾正,可以王矣。剛中而應,行險而順,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吉又何咎矣?毒猶役也。

[疏]「彖曰」至「又何咎矣」。○正義曰:「師,眾也。貞,正也。能以眾正,可以王矣」者,此釋師卦之名,並明用師有功之義。但師訓既多,或訓為法,或訓為長,恐此師名取法之與長,故特明之師訓為眾也。貞為正也。貞之為正,其義已見於此,復云「「貞,正」者,欲見齊眾必須以正,故訓貞為正也。與下文為首引之勢,故云「能以眾正,可以王矣」。「剛中而應」者,「剛中」謂九二,而「應」謂六五。「行險而順」者,「行險」謂下體坎也,而「順」謂上體坤也。若剛中而無應,或有應而不剛中,或行險而不柔順,皆不可行師得吉也。「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吉又何咎矣」者,毒猶役也,若用此諸德使役天下之眾,人必從之以得其吉,又何無功而咎責乎?自「剛中」以下釋「丈人吉,無咎」也,言丈人能備此諸德也。

《象》曰:地中有水,師。君子以容民畜眾。

[疏]正義曰:「君子以容民畜眾」者,言君子法此師卦,容納其民,畜養其眾。若為人除害,使眾得寧,此則「容民畜眾」也。又為師之,主雖尚威嚴,當赦其小過,不可純用威猛於軍師之中,亦是容民畜眾之義。所以《象》稱「地中有水」,欲見地能包水,水又眾大,是容民畜眾之象。若其不然,或當云「地在水上」,或云「上地下水」,或云「水上有地」。今云「地中有水」,蓋取容、畜之義也。

初六:師出以律,否臧凶。為師之始,齊師者也。齊眾以律,失律則散。故師出以律,律不可失。失律而臧,何異於否?失令有功,法所不赦。故師出不以律,否臧皆凶。

[疏]「初六師出」至「否臧凶」。○正義曰:「初六師出以律」者,律,法也。初六為師之始,是整齊師眾者也。既齊整師眾,使師出之時,當須以其法制整齊之,故云「師出以律」也。「否臧凶」者,若其失律行師,無問否之與臧,皆為凶也。「否」謂破敗,「臧」謂有功。然「否」為破敗,即是凶也。何須更云「否臧凶」者,本意所明,雖臧亦凶。「臧」文既單,故以「否」配之,欲盛言臧凶,不可單言,故云否之與臧,皆為凶也。○注「為師之始」至「否臧皆凶」。○正義曰:「為師之始,齊師者也」者,以師之初爻,故云「為師之始」。在師之首,先唱發始,是齊整師眾者也。「失律而臧,何異於否」者,若棄失法律,不奉法而行,雖有功而臧,何異於否也?「失令有功,法所不赦」者,解「何異於否」之義。令則法律也。若失此法令,雖有功勞,軍法所不容赦,故云「何異於否」。然閫外之事,將軍所載,臨事制宜,不必皆依君命,何得有功「法所不赦」者:凡為師之體,理非一端,量事制宜,隨時進退,此則將軍所制,隨時施行。若苟順私情,故違君命,犯律觸法,則事不可赦耳。

《象》曰:「師出以律」,失律凶也。

[疏]正義曰「失律凶」者,釋「師出以律」之義。言所以必須以律者,以其失律則凶。反經之文,以明經義。 九二:在師中,吉,無咎,王三錫命。以剛居中,而應於上,在師而得其中者也。承上之寵,為師之主,任大役重,無功則凶,故吉乃無咎也。行師得吉,莫善懷邦,邦懷眾服,錫莫重焉,故乃得成命。 [疏]「九二」至「王三錫命」。○正義曰:「在師中吉」者,以剛居中而應於五,是「在師中吉」也。「無咎」者,承上之寵,為師之主,任大役重,無功則凶,故吉乃無咎。「王三錫命」者,以其有功,故王三加錫命。○注「以剛居中」至「故乃得成命」。○正義曰:「在師而得中」者,觀注之意,以「在師中」為句,其「吉」字屬下;觀《象》之文,「在師中吉,承天寵」者,則似「吉」字屬上。此「吉」之一字上下兼該,故注文屬下,《象》文屬上,但《象》略其「無咎」之字,故「吉」屬「師中」也。「故乃得成命」者,案《曲禮》云:「三賜不及車馬。」一命受爵,再命受服,三命受車馬。三賜三命,而尊之得成,故「乃得成命」也。

《象》曰:「在師中吉」,承天寵也。「王三錫命」,懷萬邦也。

[疏]正義曰:「承天寵」者,釋「在師中吉」之義也。正謂承受五之恩寵,故「中吉」也。「懷萬邦也」者,以其有功,能招懷萬邦,故被「王三錫命」也。

六三:師或輿屍,凶。以陰處陽,以柔乘剛,進則無應,退無所守,以此用師,宜獲「輿屍」之凶。

[疏]「六三師或輿屍凶」。○正義曰:以陰處陽,以柔乘剛,進無所應,退無所守,以此用師,或有輿屍之凶。○注「以陰處陽」至「輿屍之凶」。○正義曰:「退無所守」者,倒退而下,乘二之剛,已又以陰居陽,是「退無所守」。

《象》曰:「師或輿屍」,大無功也。

[疏]正義曰:「大無功也」者,釋「輿屍」之義,以其輿屍,則大無功也。

六四:師左次,無咎。得位而無應,無應不可以行,得位則可以處,故左次之,而無咎也。行師之法,欲右背高,故左次之。

[疏]「六四,師左次,無咎」。○正義曰:六四得位而無應,無應不可以行,得位則可以處,故云「師左次,無咎」。故師在高險之左,以次止則無凶咎也。○注「行師之法」至「故左次之」。○正義曰:「行師之法,欲右背高」者,此兵法也。故《漢書》韓信云:「兵法欲右背山陵,前左水澤。」

《象》曰:「左次無咎」,未失常也。雖不能有獲,足以不失其常也。

[疏]正義曰:「未失常」者,釋「無咎」之義,以其雖未有功,未失常道。

六五:田有禽,利執言,無咎。長子帥師,弟子輿屍,貞凶。處師之時,柔得尊位,陰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後應,往必得直,故「田有禽」也。物先犯己,故可以執言而無咎也。柔非軍帥,陰非剛武,故不躬行,必以授也。授不得王,則眾不從,故「長子帥師」可也。弟子之凶,故其宜也。

[疏]「六五田有禽」至「輿屍貞凶」。○正義曰:「田有禽,利執言」者,柔得尊位,陰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後應,往必得直,故往即有功。猶如田中有禽而來犯苗,若往獵之,則無咎過也。人之修田,非禽之所犯。王者守國,非叛者所亂。禽之犯苗,則可獵取。叛人亂國,則可誅之。此假他象以喻人事,故「利執言,無咎」,已不直則有咎。己今得直,故可以執此言往問之而無咎也。「長子帥師,弟子輿屍,貞凶」者,以已是柔,不可為軍帥。已又是陰,身非剛武,不可以親行,故須役任長子、弟子之等。若任役長子,則可以帥師。若任用弟子,則軍必破敗而輿屍,是為正之凶。莊氏云:「'長子'謂九二,德長於人。'弟子'謂六三,德劣於物。」今案:《象》辭云「長子帥師,以中行也」,是九二居中也。「弟子輿屍,使不當也」,謂六三失位也。○注至「往必得直」。○正義曰:「往必得直」者,見犯乃得欲往征之,則於理正直,故云「往必得直」。

《象》曰:「長子帥師」,以中行也。「弟子輿屍」,使不當也。

上六:大君有命,開國承家,小人勿用。處師之極,師之終也。大君之命,不失功也。開國承家,以寧邦也。小人勿用,非其道也。

[疏]「上六大君有命」至「小人勿用」。○正義曰:「大君有命」者,上六處師之極,是師之終竟也。「大君」謂天子也,言天子爵命此上六,若其功大,使之開國為諸侯;若其功小,使之承家為卿大夫。「小人勿用」者,言開國承家,須用君子,勿用小人也。

《象》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小人勿用」,必亂邦也。

[疏]正義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者,正此上六之功也。「小人勿用,必亂邦也」者,若用小人,必亂邦國,故不得用小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