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正义》·下经丰传卷六

坎下乾上。訟:有孚,窒惕,中吉,窒謂窒塞也。皆惕,然後可以獲中吉。

[疏]正義曰:窒,塞也。惕,懼也。凡訟者,物有不和,情相乖爭而致其訟。凡訟之體,不可妄興,必有信實,被物止塞,而能惕懼,中道而止,乃得吉也。

終凶。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疏]正義曰:「終凶」者,訟不可長,若終竟訟事,雖復窒惕,亦有凶也。「利見大人」者,物既有訟,須大人決之,故「利見大人」也。「不利涉大川」者,以訟不可長,若以訟而往涉危難,必有禍患,故「不利涉大川」。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凶」,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於淵也。凡不和而訟,無施而可,涉難特甚焉。唯有信而見塞懼者,乃可以得吉也。猶復不可終,中乃吉也。不閉其源使訟不至,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此亦凶矣。故雖復有信,而見塞懼猶,不可以為終也。故曰「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也。無善聽者,雖有其實,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懼者得其「中吉」,必有善聽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剛而來正夫群小,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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