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坡易传》·同 人 卦 (第十三)
乾上
离下 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贞
《彖》曰:“同人”,柔得位得中,而应乎乾,曰“同人”。
此专言二也。 “同人”曰:“同人于野,亨。”
此言五也,故别之。
利涉大川,“乾”行也。
“野”者,无求之地也。立于无求之地,则凡从我者,皆诚同也。彼非诚同,而能从我于野哉!“同人”而不得其诚同,可谓“同人”乎?故天与人同,物之能同于天者盖寡矣。天非求同于物、非求不同于物也,立乎上,而天下之能同者自至焉,其不能者不至也,至者非我援之,不至者非我拒之,不拒不援,是以得其诚同,而可以“涉川”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