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泉乡礼》·卷二 乡约
凡乡之约四:一曰德业相劝,二曰过失相规,三曰礼俗相交,四曰患难相恤。
众推一人有齿德者为约正,有学行者二人副之。约中月轮一人为直月,约正、副不与直月之数。约正总理期会告谕,约副赞相礼仪,辅佐约正,直月掌走报干办。
置三籍,凡愿入约者书于一籍,德业可观者书于一籍,过失可规者书于一籍。直月掌之,月终则以告于约正而授于其次。
德业相劝
德谓孝于父母、友于兄弟,肃于闺门、和于亲党,言必忠信、行必笃敬,见善必行、闻过必改之类。
业谓读书治田、营家济物、兴利除害、居官举职,凡明伦敬身者皆是。如礼乐射御书数之类,皆可为之。非此之类,皆为无益。
右件德业,同约之人各自进修,互相劝勉。会集之日,相举其能者书于籍,以警励其不能者。
过失相规
过失谓犯义之过六,犯约之过四,不修之过五。
犯义之过
一曰酗博斗讼。酗谓纵酒喧竞。博谓赌博财物。斗谓斗殴骂詈。讼谓告人罪恶,意在害人,诬赖争诉,得已不己者。若事干负累及为人侵损而诉之者,非。 二曰行止踰违。踰礼违法众恶皆是。
三曰行不恭逊。侮慢齿德者,持人长短者,恃强凌人者,知过不改、闻谏愈甚者。
四曰言不忠信。为人谋事,陷人于恶。或与人要约,退即背之。或妄说事端,荧惑众听者。
五曰造言诬毁。诬人过恶,以无为有,以小为大,面是背非。或作嘲咏匿名文书,及发扬人之隐无状可求,及喜谈人之旧过者。 六曰营私太甚。与人交易伤于掊克者,专务进取不恤余事者,无故而好干求假贷者,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
犯约之过 一曰德业不相劝,二曰过失不相规,三曰礼俗不相交,四曰患难不相恤。
不修之过 一曰交非其人。所交不限士庶,但凶恶及游惰无行、众所不齿者而已。朝夕与之游处,则为非其人。若不得已而暂往还者,非。 二曰游戏怠惰。游谓无故出入及谒见人上务闲适者,戏笑无度及意在侵侮,或驰马击鞠与虽不赌财物而铺牌演戏、奕棋双陆、玩弄骨董、雅好弹唱、广收花石、猎养禽鸟作诸无益者。怠惰谓不修事业,及家事不治、门庭不洁者。
三曰动作无仪。谓进退太疏野及不恭者,不当言而言及当言而不言者,衣冠太华饰及全不完整者,不衣冠而入街市者。
四曰临事不恪。主事废亡,期会后时,临事怠惰者。
五曰用度不节。谓不计家之有无过为侈费者,不能安贫而非道营求者。
右件过失,同约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规戒。小则密规之,大则众戒之。不听,则会集之日,直月以告于约正。约正以义理诲谕之。谢过请改,则书于籍以俟。三犯,则行罚。其争辩不服与终不能改者,皆听其出约。
礼俗相交
礼俗之交,一曰尊幼辈行,二曰造请拜揖,三曰请召送迎,四曰庆吊赠遗。 尊幼辈行
一曰尊者,谓长于己三十岁以上、在父行者。
二曰长者,谓长于己十岁以上、在兄行者。 三曰敌者,谓年上下不满十岁者,长者谓稍长,少者谓稍少。
四曰少者,谓少于己十岁以下者。 五曰幼者,谓少于己二十岁以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