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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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卷三十一·丧服第十一

继父同居者。  [疏]“继父同居者”。○释曰:继父本非骨肉,故次在女子子之下。案《郊特牲》云:夫死不嫁,终身不改。诗恭姜自誓不许再归,此得有妇人将子嫁而有继父者,彼不嫁者,自是贞女守志,而有嫁者,虽不如不嫁,圣人许之,故《齐衰三年章》有继母,此又有继父之文也。

  传曰:何以期也?《传》曰:“夫死,妻稚,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人。而所?者,亦无大功之亲,所?者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岁时使之祀焉,妻不敢与焉。”若是,则继父之道也。同居则服齐衰期,异居则服齐衰三月。必尝同居,然後为异居,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妻稚,谓年未满五十。子幼,谓年十五已下。子无大功之亲,谓同财者也。为之筑宫庙於家门之外,神不歆非族。

  妻不敢与焉,恩虽至亲,族已绝矣。夫不可二,此以恩服尔。未尝同居,则不服之。)  [疏]“传曰”至“异居”。○释曰:“何以期也”者,以本非骨肉,故致问也。“传曰”已下,并是引旧传为问答。自此至齐衰期,谓子家无大功之内亲,继父家亦无大功之内亲,继父以财货为此子筑宫庙,使此子四时祭祀不绝,三者皆具,即为同居,子为之期,以继父恩深故也。言妻不言母者,已?他族,与己绝,故言妻,欲见与他为妻,不合祭己之父故也。云“异居则服齐衰三月。必尝同居,然後为异居”者,此一节论异居,继父言异者,昔同今异,谓上三者若阙一事,则为异居。假令前三者仍是具,後或继父有子,即是继父有大功之内亲,亦为异居矣。如此,父死为之齐衰三月,入下文《齐衰三月章》继父是也。云必尝同居然後为异居者,欲见前时三者具,为同居,後三者一事阙,即为异居之意。

  云“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谓子初与母往继父家时,或继父有大功内亲,或已有大功内亲,或继父不为已筑宫庙,三者一事阙,虽同在继父家,亦名不同居,继父全不服之矣。○注“妻稚”至“服之”。○释曰:郑知“妻稚谓年未满五十”

  者,案《内则》妾年五十闭房,不复御,何得更嫁?故未满五十也。云“子幼谓年十五已下”者,案《论语》云“可以?六尺之孤”,郑亦云“十五已下”,知者,见《周礼。乡大夫职》云:“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七尺谓年二十,六尺谓年十五。十五则受征役,何得随母,则知子幼十五已下。言“已下”则不通十五,以其十五受征,明据十四至年一岁已上也。  云“大功之亲谓同财”者,下记云“小功巳下为兄弟”,则小功已下疏,故得兄弟之称。则大功之亲容同财共活可知。云“为之筑宫庙於家门之外”者,以其中门外有己宗庙,则知此在大门外筑之也。必在大门外筑之者,神不歆非族故也。

  若在门内,於鬼神为非族,恐不歆之,是以大门外为之。随母嫁得有庙者,非必正庙,但是鬼神所居曰庙,若《祭法》云“庶人祭於寝也”,神不歆非族,《大戴礼》文。云“夫不可二”者,据传云妻,明据继父而言,以其与继父为妻,不可更於前夫为妻而祭,故云夫不可二也。云“此以恩服尔”者,并解为继父期与三月。云“未尝同居则不服之”者,以其同居与异居有服,明未尝同居不服可知。

  为夫之君。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

  [疏]“为夫之君传曰”至“从服也”。○释曰:此以从服,故次继父下。但臣之妻皆禀命於君之夫人,不从服小君者,欲明夫人命亦由君来,故臣妻於夫人无服也。不直言夫之君而言为者,以夫之君而言为者,以夫之君从服轻,故特言为夫之君也。传曰“何以期”者,问比例者,怪人疏而同亲者,故发问。云“从服也”,以夫为君斩,故妻从服期也。

  姑、姊妹、女子子?人无主者,姑、姊妹报。

  [疏]“姑姊”至“姊妹报”。○释曰:此等亲出?,已降在大功,虽矜之服期,不绝於夫氏,故次义服之下。女子子?在上,不言报者,女子子出?大功,反为父母,自然犹期,不须言报,故不言也。姑对侄,姊妹对兄弟出?,反为侄与兄弟大功,侄与兄弟为之降至大功,今还相为期,故须言报也。

  传曰:无主者,谓其无祭主者也。何以期也?为其无祭主故也。(无主後者,人之所哀怜,不忍降之。)

  [疏]“传曰”至“主者也”。○释曰:云“无主者谓其无祭主”者,无主有二:谓丧主、祭主。传不言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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