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卷二十八·丧服第十一
[疏]《丧服》第十一。○案:郑《目录》云:“天子以下,死而相丧,衣服、年月、亲疏、隆杀之礼。不忍言死而言丧,丧者,弃亡之辞,若全存居於彼焉,已亡之耳。《大戴》第十七,《小戴》第九,刘向《别录》第十一。”○释曰:
案《礼器》云:“经礼三百,曲礼三千。”郑云:“经礼谓《周礼》也。曲犹事也。事礼谓今礼也。礼篇今亡,本数未闻,其中事仪三千。”若然,未亡之时,有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之丧服,其篇各别,今皆亡,唯士丧礼在。若然,据《丧服》一篇总包天子以下服制之事,故郑《目录》云“天子以下相丧衣服亲疏之礼”。丧服之制,成服之後,宜在《士丧》始死之下,今在《士丧》之上者,以《丧服》总包尊卑上下,不专据士,故在《士丧》之上。是以《丧服》为第十一。《丧服》所陈,其理深大,今之所释,且以七章明之。第一,明黄帝之时朴略尚质,行心丧之礼终身不变。第二,明唐虞之日,淳朴渐亏,虽行心丧,更以三年为限。第三,明三王以降,浇为渐起,故制《丧服》以表哀情。第四,明既有《丧服》,须明“丧服”二字。第五,明《丧服》章次,以精粗为序。第六,明作传之人,并为传之意。第七,明郑玄之注,经传两解之。第一明黄帝之时朴略尚质行心丧之礼终身不变者,案《礼运》云:昔者先王未有宫室,食鸟兽之肉,衣其羽皮。此乃伏羲之时也。又云:後圣有作,治其丝麻以为布帛,养生送死,以事鬼神。此谓黄帝之时也。又案《易。系辞》云:“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在《黄帝九事》章中,亦据黄帝之日,言丧期无数,是其心丧终身者也。第二明唐虞之日淳朴渐亏虽行心丧更以三年为限者,案《礼记。三年问》云:“将由夫患邪淫之人与?则彼朝死而夕忘之,然而从之,则是曾鸟兽之不若也,夫焉能相与群居而不乱乎?将由夫?饰之君子与?则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若驷之过隙,然而遂之,则是无穷也。故先王焉为之立中制节,壹使足以成文理,则释之矣,然则何以至期也?曰:至亲以期断。是何也? 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己变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
郑注云:“法此变易,可以期也。”又云:“然则何以三年也?”注云:“言法此变易,可以期,何以乃三年为。”又云:“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注云:“言於父母加隆其恩,使倍期也。”据此而言,则圣人初欲为父母期加隆焉,故为父母三年。必加隆至三年者,孔子答宰我云:“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怀。”是以子为之三年,报之三年。《问》又云:“三年之丧,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谓至隆。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壹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注云:“不知其所从来,喻此三年之丧,前世行之久矣。”既云喻前世行之久,则三年之丧,实知其所从来,但喻久尔。故《虞书》云:“二十八载,帝乃殂落,百姓如丧考妣三载,四海遏密八音。”是心丧三年,未有服制之明验也。
第三明三王已降,浇伪渐起,故制丧服,以表哀情者,案《郊特牲》云:“大古冠布,齐则缁之。”郑注云:“唐虞已上曰大古。”又云“冠而敝之可也”,注云:“此重古而冠之耳。三代改制,齐冠不复用也。以白布冠质,以为丧冠也。” 据此而言,则唐虞已上,吉凶同服,惟有白布衣、白布冠而已。故郑注云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