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修类稿》·卷四十四 事物類
集福菴
蘇城集福菴。居尚書吳匏菴之北。知州施膚菴之西。弘治中。詔毀淫祠。有司欲為匏菴後圃。吳曰。僧菴吾世隣也。不忍其毀。安忍為吾有耶。有司復欲為膚菴別業。施曰。何不送匏翁而送我也。有司述其言以告。施曰。我獨不能為匏菴耶。亦辭之。其菴竟存。嘉靖初。又有詔毀。知府伍疇中用價承佃。都御史毛貞甫亦用價佃之。一則曰近吾家也。一則曰地舊吾家施也。竟成訟奪。且毛、伍新結姻義。時人追思往事。因為謠曰。昔日吳與施。官送猶遜辭。今日毛與伍。訐告到官府。嗚呼。以一菴之小。而致四公之高下。則人心不古。世道日下可知矣。然毛、伍尚有說也。近世猶有無影謀人寺觀者。視此。又寧不為之汗顏。
獄具
桎梏。 【木在手曰梏。手械也。所以告天。木在足曰桎。足械也。所以質地。黃帝所置。】 拳。 【音拱。刑統注。兩手同一械曰拲。】 鐐。【即帶連鐮刀也。連鏈于足。以限役囚之步。遼制。有鎖無鐐。金章宗始定鐐。連鐶重有三斤。】 檻車。 【載囚之車也。漢貫高檻車送長安是也。】 枷。 【較也。交木為之。始自後魏。唐、宋以來。方定三等斤數也。】 鎖。 【今鐵索也。今始制其丈尺。】 箠楚。 【杖曰箠。荊曰楚。】 縲絏。 【顏師古曰。縲。係也。絏。長繩也。又曰纍泄。亦同。】 剾刀。 【音歐。刑人之刀也。漢虞詡曰。寧伏剾刀。】 僭指腿夾。 【宋嶺南用之。即今之拶指夾棍。】 反接。 【漢樊噲受詔反接。謂反縛雙手於背。與古人之面縛同。面縛但縛手於頸後。止見其面耳。】 羅織。 【將囚倒懸石縋。以醋灌鼻。鐵圈束首。火甕鐵籠。逼迫服罪。此等之名。皆曰羅織。謂本罪之外。非理凌虐也。】
王以山死
正德間。杭府造宋張忠烈憲之墓。過時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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