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夷待访录》·田制
田制一
昔者禹则壤定赋,《周官》体国经野,则是夏之所定者,至周已不可为准矣。当是时,其国之君,于其封疆之内田土之肥瘠,民口之众寡,时势之迁改,视之为门以内之事也。
井田既坏,汉初十五而税一,文、景三十而税一,光武初行什一之法,后亦三十而税一。盖土地广大,不能缕分区别,总其大势,使瘠土之民不至于甚困而已。是故合九州之田,以下下为则,下下者不困,则天下之势相安,吾亦可无事于缕分区别,而为则壤经野之事也。
夫三十而税一,下下之税也,当三代之盛,赋有九等,不能尽出于下下,汉独能为三代之所不能为者,岂汉之德过于三代欤?古者井田养民,其田皆上之田也。自秦而后,民所自有之田也。上既不能养民,使民自养,又从而赋之,虽三十而税,较之于古亦末尝为轻也。 至于后世,不能深原其本末,以为什一而税,古之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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