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氏世范》·世范卷上 睦亲·养子亦需慎重

「原文」贫者养他人之子当于幼时。盖贫者无田宅可养暮年,惟望其子反哺,不可不自其幼时衣食抚养以结其心;富者养他人之子当于既长之时。令世之富人养他人之子,多以为讳故,欲及其无知之时抚养,或养所出至微之人。长而不肖,恐其破家,方议逐去,致其争讼。若取于既长之时,其贤否可以粗见,苟能温淳守己,必能事所养如所生,且不致破家,亦不致争讼也。

  「译述」家中经济情况不好的,收养别人的儿子作为后嗣,应当在孩子小的时候就把他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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