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汉纪校注》·卷 第 十 二

八年(癸未、八三)  春正月壬辰,東平王蒼薨。  初,蒼疾病,上憂念蒼,使道上置驛馬,以知疾之增損。薨問至,上悲不自勝,詔東平傅錄王建武以來所上章奏及作詞賦,悉封上,不得妄有闕。司空第五倫見上悼愴不已,求依東海王故事,自請護喪事〔一〕。上〔以〕東海王行天子禮〔二〕,舊制無三公出者,乃遣大鴻臚持節護喪事,詔諸王及公主、京師諸侯悉詣東平王葬,哀策曰:「咨王丕顯,勤〔勞〕王室〔三〕,親命受策,昭于前世,出作蕃輔,克慎明德。昊天不弔,不報上仁,使屏余一人,煢煢靡有所終。今詔有司加賜鸞輅車、乘〔馬〕〔四〕、龍旂九旒、虎賁百人,謚曰獻王〔五〕。」

  〔一〕事見卷九明帝紀上。時東海王彊薨,明帝遣司空馮魴持節護喪事。

  〔二〕據惠棟說補。  〔三〕據范書補。

  〔四〕據東觀記、范書補。  〔五〕東觀記、續漢書、范書均作「憲王」,惟通鑑取袁紀說。

  秋,即擇班超為將兵長史,以徐幹為司馬。遣衛侯李邑使烏孫,到于闐,上言西域功不可成,盛毀超云:「擁愛妻,抱愛子,安樂外國,無內顧心。」超聞邑言,歎曰:「身非曾參,而有三至之讒〔一〕,恐見疑於當世。」遂出其妻。上知超無二心,乃詔責邑,〔超〕遣邑將烏孫侍子還京師〔二〕。徐幹謂超曰:「邑前親毀君,欲敗西域,今可緣詔留之,遣他吏送侍子。」超曰:「是言之狹也。以邑毀超,故遣之,內省不疚〔三〕,何恤邑言。今留之,一時快意,然非忠臣也。」  〔一〕戰國策秦策甘茂對秦武王曰:「昔者曾子處費,費人有與曾子同名族者而殺人,人告曾子母曰:「曾參殺人。」曾子之母曰:「吾子不殺人。」織自若。有頃焉,人又曰:「曾參殺人。」其母尚織自若也。頃之,一人又告之曰:「曾參殺人。」其母懼:投杼踰牆而走。」  〔二〕范書班超傳曰:「令邑詣超受節度。詔超:「若邑任在外者,便留與從事。」超即遣邑將烏孫侍子還京師。」袁紀恐多有脫文,今補一「超」字。

  〔三〕見論語顏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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