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史》·卷七十九·志第四十六
○食货十二
△赈恤上
赈恤之法有二:曰蠲免,曰赈贷。以恩免者:朝廷有大庆则免之;有盗喊之乱、军旅供给之费,则免之;逃亡复业者,则免之;军民站户困弊,则免之。以恩赈者:曰鳏寡孤独,曰诸王部众之贫乏。其余则恩免所及者,赈亦及之。至于灾免、灾赈,则以水旱疫疠,救生恤死,尤荒政之最亟者。今类共事,分著于后。
恩免:
世祖中统元年,量减丝料、包银分数。
二年,诏:减免民间差发,免平阳、太原军站户重租税科。诏:十路宜抚使。量免民间课程,弛诸路山泽之禁。
三年,以军兴,人民劳苦,敕停公私逋负毋征,以米千石、牛三百给西京蒙古户。北东等路。以兵兴供给繁重,免本岁丝料、包银。蠲滨、棣今岁田租之半,东平蠲十分之二。复蒙古军站户。差户、农民包银,征其半。俘户止令输丝。民户输赋之月,毋征私债。敕济南官吏,凡军民公私逋负,权住毋征。三叉沾灶户,经宋兵焚掠,免今年租赋。以济南路遭李璮之乱,军民皆饥,尽免差发。
四年,以西凉民户值浑都海之乱,人民流散,免差税三年。
至元元年。诏:减明年包银十分之三,无业者试十分之七,逃户复业者免差税三年。
三年,减中都包银四分之一。
七年,诸路课程,减十分之一,以纾民力。
八年,诏:四川民力困弊,免茶盐课税。
十二年,蠲免包银丝绵钞,免河南路包银三分之二,其余路分亦免十分之五。
十三年,敕减今岁丝赋之半,免大都医户十二年丝银。
十七年,敕和州等处为叛兵所掠者,赐钞给之。仍免民差役三年。
十八年,免福州路今年税二分。十八年,以前租税并免征。
十九年,免诸路民户明年包银、俸钞及逃移户差税。
二十年,免大都、平滦民户丝绵俸钞。二十年,免福建归附后未征苗税,免京畿所括田旧税三分之二,新税三之一。
二十一年,蠲江南今年田租十分之二,其十八年以前逋欠悉免之。
二十二年,除民间包银,三年不使带纳俸钞,尽免大都地税。
二十四年,免唐兀卫河西地元籍徭役,免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