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史》·卷七十六·志第四十三
○食货九
△官俸
世祖中统元年,始给内外官吏俸钞。二年,定六部官吏俸。是年十月,定诸路州县官史俸。
至元二年,定官俸当月支付例。三年,定上任过二日、罢任过五日并给当月俸钞例。六年,定提刑按察司官吏俸。是年,又分上中下县为三等。七年,增按察司经历以下俸,定转运司官吏及渚匠官俸。八年,以阿合马言,减百官俸。九年,定告假停俸期限例。十七年,定夺俸禄,凡内外官吏皆住支。十八年,更命公事毕而无罪者给之,公事未毕而有罪者夺之。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始于各品分上中下三例,视职事为差,事大者依上例,事小者依中例。二十三年,诏:“近年诸物增价,俸禄不能养廉,以致仅渔百姓,公私俱困。自今内外官吏俸给,以十分为率,添支五分。”二十九年,定诸路儒学教授俸,视蒙古、医学。
大德三年,增小吏俸米。六年,又是行省、宣慰司、致用院、宣抚司、茶盐运司、铁冶都提举司、淘金总臂府、银场捉举司等官俸例。七年,加给内外官吏俸米,俸十两以下人员依小吏例每十两给米一斗,十两以上至二十五两每员给米一石,余上之数每俸一两给米一升,无米则验其时值绐价,俸三定以上者不给。内外官吏,一年约支二十八万余石米。十一年,定官吏病百日作拐,所支俸米除全月回纳还官外,支过破月俸钞如已过初五日者,免其回纳。
至大二年,诏随朝衙门官史及军官等俸钞改给至元钞,往支俸米,外任宣慰司军官杂职等官,俸钞十分中减三分,余七分改支至元钞,随朝衙门、行省、宣慰司史员传钞减,加二余钞与,至元钱十两以下,每月与俸米五斗。
延祐七年,定随朝官史俸,以十分为率,给米三分。军官差出者,许借俸,殁者借俸免征,各投下达鲁花赤其俸与王官等。
至治二年,定职官罚俸者以中统钞为则。
凡百官俸例,各品分上中下三等:
从一品:上六定,下五定。
正二品:上四定二十五两,下四定十五两。
从二品:上四定,中三定三十五两,下三定二十五两。
正三品:上三定二十五两,中三定十五两,下三定。
从三品:上三定,中二定三十五两,下二定二十五两。
正四品:上二定二十五两,中二定十五两,下二定。
从四品:上二定,中一定四十五两。下一定四十两。
正五品:上一定四十两,下一定三十两。
从五品:上一定三十两,下一定二十两。
正六品:上一定二十两,下一定十五两。
从六品:上一定十五两,下一定十两。
正七品,上一定十两,下一定五两。
从七品:上一定五两,下一定。
正八品:上一定,下四十五两。
从八品:上四十五两,下四十两。
正九品:上四十两,下三十五两。
从九品:三十五两。内外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