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五十

起訖時間 起神宗元豐七年十一月盡是年十二月

  卷  名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百五十

  帝  號 宋神宗

  年  號 元豐七年(甲子,1084)

  全  文

  十一月丁酉朔,詔築誠州上誠、天村、大由三寨,從湖北鈐轄運司請也。

  涇原路經略使盧秉言西賊入靜邊寨,隊將借職白玉、蕃部落軍使李貴戰死。詔錄玉子一人、貴子二人。(新紀:夏人寇靜邊寨、隊將白玉、李貴死之。舊紀不書。)

  又詔涇原、熙河蘭會路「賞功宣告」入急遞以往。

  戊戌,詔盧秉措置禦賊兵將有勞,降詔銟諭,賜帶馬及銀絹五百。初,賊遣黠酋仁多埚丁將舉國入寇,秉團兵瓦亭,分遣彭孫、姚雄率師駐靜邊。俄報賊犯熙河定西城,秉遽麾瓦亭全師,遣姚麟夜趨靜邊,且指賊來路曰:「吾淩晨坐得捷報矣。」麟中夜至靜邊。黎明賊至,驚曰:「王師天降也!」彭孫等遽擊之,觽大潰,斬獲甚觽,仁多埚丁死于陣。有識其衣服者,諸將請以聞,秉曰:「諸將上功多恨不實,吾可以疑似要賞耶!」既而牒者言,所殺真仁多埚丁也。(通略:蔡絛叢談曰:「嘉勒氏盜有青唐,自董□死,其子弱,髃下爭強,遂大為邊患。」)上遣中貴人取所獲器甲以獻【一】。(此據盧秉傳。然秉乙未日奏殺賊首領仁多埚丁,稱彭孫、郭振措置精審,姚麟等雖不見賊,總兵張大聲援,而本傳乃以殺仁多埚丁為姚麟等功,恐誤也。今改修云姚麟中夜至邊,黎明彭孫等遽擊賊,庶于乙未所奏不相抵梧。奏狀要可信也,更須考詳。)

  己亥,著作佐郎邢恕言:「官制:史館掌修撰國史、實錄之事,其屬有日曆所。比廢編修院歸史館,又崇文院未罷日,史館有主判官,昨以官制罷主判,則掌國史、實錄、修纂日曆、諸司關報、時政記鎫歸祕書省國史案,長、貳、丞與著作同領簽書,即難別有日曆所。乞諸司關報但稱祕書省勘會【二】,日曆長、貳、丞不與修纂,時政記、起居注並於著作所開拆,入庫封鎖。」詔自今後諸司關報文字並稱祕書省國史案【三】,時政記、日曆事非編修官不與。

  詔陝西、河東諸路:西賊舉國入寇一路,如昨犯蘭州之北,方得關報餘路牽制,不須豫差定軍馬常在極邊;其餘抄略,止依例互相關報。

  詔:「增差廣南東路鈐轄張整為廣西鈐轄,駐桂州。其廣西上供錢,禁軍闕額錢米,並令樁留。其常平免役□剩,經略司和糴、度僧牒錢,緩急並奏聽支用。」從知桂州苗時中請也。(十二月六日。)  庚子,樞密院言:「準朝旨:涇原路差赴城、寨、堡、鎮防秋卒,比之諸路早發,並與特支,其常例差發者不給。涇原路經略司誤比類該說,不盡指揮給渭州防秋府界第四將。」詔轉運司劾罪,已支錢更不拘收,勒干繫人均備。後經略使盧秉言誤給錢乞獨坐罪。詔秉罰銅二十斤,劾俸罪均備指揮不行【四】。(十月三日可考。)

  辛丑,詔:「承務郎及使臣以上致仕,嘗以戰功遷官者,俸錢、衣並全給;餘歷任無公私罪事理重及贓罪,給半;因過犯若老病體量致仕者不給;非戰功而功狀顯著者奏裁。」(舊紀書:詔致仕官俸,有戰功者全給,無贓罪、公私罪重者給半,績效尤異,雖非戰功奏裁。新紀不書。)

  尚書省言:「大理寺斷潞州民王德與弟亮婦程姦,造意與程謀殺亮死。程案問從故殺處死,德減死流二千里刺配。按王德不應用程為首減等。」詔大理寺斷官罰銅十斤,餘干繫官各八斤,刑部干繫官吏各六斤。  壬寅,管勾熙河蘭會經略司機宜文字穆衍言:夏人入朝,乞殺禮待之,使董□無校量輕重之別。不報。(穆衍,河中人,紹聖二年十二月有傳。)

  提點江浙等路坑冶鑄錢胡宗師言:「信州鉛山縣銅坑發,已置場冶,乞借江東提舉司錢三十萬緡,以鑄新錢,息二分還。福建、二浙有銅坑處準此。」戶部言宗師言皆可推行,詔借江東提舉司錢十五萬緡,以所鑄錢還,所乞福建、二浙借錢不行。(朱本削去。)  甲辰,詔使高麗兩番,都轄以下,涉海有勞,各遷一資。

  中書省言聞開封府大理寺禁繫甚多。詔令刑察御史與刑部郎中速往點檢,趣結絕。  河東經略使呂惠卿言:「馬數倍少,若依舊條,買不入,望許河外諸將下馬比舊等尺短五分以下堪被甲者結價填闕,候事平依舊條。」從之。

  熙河蘭會路制置司言:「昨西賊犯定西城,兩監押并熨斗平侍禁閻佶將護人馬照應【五】,內傷中獲級及戰死禁軍等百九人,已賞三十人,乞推恩;內定西城監押李中、寇士元不審賊勢鬥敵,損折人馬,又緣皆見敵死戰,又有斬獲,乞以功補過。」並從之。

  夏國主秉常遣謨固咩迷乞遇齎表入貢【六】,其表曰:秉常輒罄丹衷,仰塵淵聽,不避再三之干□,貴圖溥率之和平。況夏國累得西蕃木征王子差人齎到文字,稱南朝與夏國交戰歲久,生靈受苦,欲擬說話,卻今兩下依舊通和。緣夏國先曾奏請所侵過疆土,朝廷不從,以此未便輕許。於七月內再有西蕃人使散巴昌郡、丹星等到夏國稱,兼得南朝言語,許令夏國計會,令但差使臣齎計會表狀,西蕃國自差人赴南朝前去。竊念臣自歷世以來,貢奉朝廷,無所虧怠;至於近歲,尤甚歡和。不意憸人誣間,朝廷特起大兵,諸路見討,侵奪卻疆土城寨;自此搆怨【七】,歲致交兵。今朝廷示以大義,特賜還夏國疆土城寨,伏望皇帝陛下開日月之明,擴天地之造,俾還疆土,通遐域之貢輸;用息干戈,庶生民之康泰。儻垂開許,別效忠勤。」上即錄本以付李憲。仍詔憲,詳其來文,乃不移前請,兼言董□使人招徠,及妄言朝命許其通使之意,與阿里骨期望本情,大段草略不同,可因其使來,詳開諭之。(朱本增入,新本削去。)

  乙巳,著作佐郎邢恕守職方員外郎。(特書此,為十二月戊辰蔡確事。)

  刑部言:「知汝州中大夫蒲宗孟已滿一期。宗孟前執政,未敢準待制以上條檢舉。」詔自今執政官罷黜及期,中書省檢舉取旨。

  詔每歲賜錢二百萬緡,付熙河蘭會路邊防財用司充經費。

  丁未,寶文閣待制、權知開封府蹇周輔試中書舍人。周輔治開封府數月,中丞黃履言周輔攬權歸己,留事不決,非劇煩之才【八】故丑j。

  中書舍人蔡京為龍圖閣待制,權知開封府。  詔應武舉及試出身【九】,並依進士試大義一場,第一等取四通,第二等取三通,第三等取二通,並為中格。從司業翟思、朱服所定也。

  宣德郎、太學博士邵材為監察御史。材,宜興人。上臨朝甚肅,初賜對者,往往震懾,不稱旨。材入見延和殿,雍容占奏,因曰:「去歲郊祀【一○】,臣以太學博士陪祀事,陛下至太廟及圜丘執禮甚嚴。陛下臨天下將二十年,而秉心愈小,事天地宗廟愈恭,此盛德也。然成天下之大業【一一】,亦在於持久不倦耳。」上首肯之。(崇寧四年閏二月有材傳,此據傳增入。)

  河東經略使呂惠卿言:「近支末鹽錢十三萬緡【一二】,赴本路糴買。復準戶部符給錢銀、綢絹鈔入中不行,乞於在京樁管見錢,從本司出錢糴買。或令人入便,其戶部鈔見在本司。」而河東轉運副使孫覽亦言:「本司科秋稅糧草,經略司令民折納錢,如朝旨許理經略司以支移糧草折納,即乞令經略司一面管認應付本司支移年計糧草。」詔並依惠卿所請,已出鈔令戶部收毀,其經略司所納轉運司支移年計糧草,本司依數管認應付,餘令轉運司計置。  戊申,廣南東路轉運副使高鎛言:「本路賣鹽場務多虧欠,欲依六路鹽法,就差逐州管勾官為鹽官,考校功過賞罰。乞令提點刑獄兼提舉鹽事。」從之。  己酉,中大夫、知汝州蒲宗孟為資政殿學士、知亳州。

  辛亥,冬至,不視朝。

  乙卯,太白晝見。(兩紀並書。)

  資政殿大學士降授正議大夫呂公著復光祿大夫。公著先坐知定州日違法差禁軍防送罪人降官,滿一期也。  禮部乞諸州不置學官處,委轉運司選官,及生員多可置教授,申本部下國子監審察。從之。  丁巳,寶文閣待制蹇周輔試刑部侍郎。周輔以衰耄廢學,免中書舍人,故有是命。

  如京副使姚雄為莊宅副使,內殿崇班姚古為供備庫副使兼閤門通事舍人,西頭供奉官姚評轉一官,減磨勘二年,為閤門祗候;東頭供奉官彭孝義為西京左藏庫副使,內殿崇班孫文顯、東頭供奉官李贇、左侍禁彭傑並為內殿承制;餘遷官減磨勘年有差,凡四百九人,內諸軍以功次賜絹。盧秉第上西賊入靜邊寨雜功也。

  中書省言:「元豐二年,提舉茶場李稷以息稅五十萬緡為額,後陸師閔奏,自立額後,連歲增羨,迄今七年【一三】以百萬緡為額,未知虛實。」詔榷茶司具自二年立額後,至六年所收息稅有無增剩及支費數以聞。本司具數上,乃下刑部驅磨。其舊封樁及見在錢,並令交割與陝西逐路常平司封樁。

  大理寺上太府少卿□安持誣奏宰臣蔡確弟碩令幹吏張慶承認賒欠官錢人朱申羅錢未納案。安持應私罪徒二年。蔡確言:「安持本緣臣家事,乞特□赦。」詔安持免勒停,增差監曹州酒務。(御集載此事差詳,今附見。軍器少監蔡碩奏:曾令本家宣借張慶買羅計價二百貫,約今年正月還,未還,準抵當所公文稱,其錢合赴官送納。臣已令張慶齎錢送納了當,卻準太府寺差人捉領張慶與元賣羅人一處禁勘。伏緣太府少卿□安持,昨為相州公事,係臣兄根治,安持所坐尤重。賣羅人合催納官錢甚多,何獨於臣乃要根鞫?欲望送不干礙官司盡理根究。御批:宜令開封府審行根究,如所欠錢委已送納了足,其太府寺勾到剩員張慶,即畫時簄放,仍契勘本司同犯上件所欠官錢人,如不曾,勾勘本寺官吏用情違法狀聞奏。元豐七年九月十七日下。)

  京東路都轉運使□居厚奏:「元豐七年分支過鹽息錢一十五萬貫九百八十三文,買到絹一十三萬六千六百六匹,起赴澤州保甲司交納外,欲乞今後每年酌中認絹一十三萬匹為額,以鹽息錢從本司計置,及依已得朝旨兌到轉運、提刑、提舉司管諸般絹帛,展限一月到澤州,餘並依元降指揮。」詔所乞展限不行,餘依奏。(實錄甚略,今用密記。)  己未,涇原路經略安撫使、知渭州盧秉,以父老乞浙西一郡。上批:「秉久官塞上,甚得靜重制賊方略,昨靜邊之捷,多有經畫【一四】。」降詔不允。

  秦鳳路經略司言:「呂溫卿乞本州雞川寨外置水寨。今相度,若就下修築【一五】,增置樓櫓、防守人兵器具,遇賊圍閉,外乘高險,下瞰水寨,不利守禦,欲止開水渠,引水入城,鑿池貯之,省功而可守。」從之。

  辛酉,木工楊琪為三班借職,以修大相國寺西浮圖及延春閣畢功。琪,琰之弟也。(朱本簽貼云:「補一借職,法不當書,前史官書此,意在謗訕,遂削去。」今從新本。紹聖元年六月壬辰,蔡卞云云,可考。)

  涇原路總管姚麟乞特給公使錢。詔如更有邊事出入,給千緡。  詔河北、河東、陝西路見在糧草,每季於次季孟月具約支年月數上戶部。

  壬戌,詔新除吏部侍郎領左選熊本與吏部侍郎領右選陳安石兩易其職。以本目疾,引見選人不能讀奏也。

  倉部郎中韓正彥言,河北、河東各止有銅錢一監,乞兩路各增置一監,歲鑄折二錢各十萬緡封樁。詔轉運司相度以聞。轉運司言其不便,遂寢之。

  癸亥,詔:「太原府封樁二十將器甲什物,未有官專提舉,致經略司時有假借出入。宜差提點刑獄官提舉,即非奉朝命支借者,依擅支封樁錢物法。」

  京西轉運司言:「每歲於京西河陽差刈芟梢草夫,納免夫錢應副洛口買梢草。南路八州【一六】,隨、唐,房州【一七】舊不差夫,金、均、郢、襄州丁多夫少,欲敷納免夫錢於河北州、軍兌還。」從之。

  甲子,蕃官供備庫使興邁、朗額依並為西京左藏庫副使、河東第三將,以出界遇敵獲級也。

  乙丑,以供備庫使穎沁薩勒為皇城使,文思副使結博約特為西左藏庫副使,韓緒、堅多克並為皇城副使,西頭供奉官遵博納芝為內殿承制,以賊入定西城,穎沁薩勒等清野力戰,堅多克戰重傷故也【一八】。

  十二月丙寅朔,分命輔臣祈雪。

  三班奉職李概貸死,免除名,追二官勒停【一九】,坐毆盜囐遞卒死。大理寺當概公罪絞,特貸之。詔應臺察事已奏,雖經恩不原。

  丁卯,環慶路經略司言,蕃官朗布以功遷四官,乞換本族巡檢。詔朗布為本族巡檢,當一資,餘依格推賞。  戊辰,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太中大夫、提舉崇福宮司馬光為資政殿學士,降詔銟諭,賜銀、絹、衣帶、馬;奉議郎范祖禹為祕書省正字;並以修資治通鑑書成也。資治通鑑自治平三年置局,光乞以韶州翁源縣令劉恕、將作監主簿趙君錫同修。君錫以父喪不赴,太常博士國子監直講劉攽代之。攽在局五年,通判泰州【二○】,知資州龍水縣范祖禹代之。每修一代史畢,上之,至是上五代紀三十卷,總二百九十四卷,目錄、考異各三十卷。時攽出監衡州鹽酒務而恕已前卒。上諭輔臣曰:「前代未嘗有此書,過荀悅漢紀遠矣。」輔臣請觀之,遂命付三省,仍令速進入。

  初,元豐五年,將行官制,上於禁中自為圖,帖定未出,先謂輔臣曰:「官制將行,欲取新舊人兩用之。」又曰:「御史大夫非司馬光不可。」蔡確進曰:「國是方定,願少遲之。」王珪亦助確,乃已。及除光第四任提舉崇福宮,詔滿三十個月,即不候替人,發來赴闕,(「不候替人,發來赴闕」,此據光乞留臺狀。)蓋將復用光也。

  是歲,秋宴,上感疾,始有建儲意。又謂輔臣曰:「來春建儲,其以司馬光及呂公著為師保。」(此據邵伯溫元祐辨誣。及呂大防所為呂公著墓碑,大防止稱公著,不及光。當考。)蔡確知光必復用,欲自託於光,乃謂職方員外郎邢恕曰:「上以君實為資政殿學士,異禮也。君實好辭官,確晚進,不敢通書,和叔門下士,宜以書言不可辭之故。」恕但與光之子康書,致確語,康以白光,光笑而不答,亦再辭而後受之。(此亦據邵伯溫辨誣。恕除職方在十一月乙巳,新紀特書,戊辰,司馬光上資治通鑑。呂本中雜說:元豐中,□充既相,復召邢恕為館職。恕復為校書,在熙寧十年三月。元豐初,為館閣校勘,四年八月兼史館檢討,五年四月為校書郎,七年五月為小著,十一月為職方。充去位,蔡確頗喜,恕因乘間說確曰:「天下士人所以屈節降志以干權貴者,相公以為何求也?」確曰:「此無他,為欲富貴爾。」恕曰:「相公之言,盡得天下士人情實矣。然有富貴已得,名位已極,而猶不改前日所為者何也?」確知恕言中己,因曰:「此確所不識也。」恕曰:「富貴已得,名位已極,而猶不改前日所為者,恕以為此乃愚人習常安故,無遠志而然耳。使明智者當此,則必有以善其後矣。恕竊以為相公自徒步結人主,取宰相,固有不盡合天下公論者。然今名位已極,富貴已久,而猶不盡改前日施設,以相公明智如此,而習於常人之情,恕也疑之。」確徐曰:「奈何?」恕曰:「名位已極,富貴已久,世人之情所深望者,欲其位之益安,譽之益崇,為長久之計耳。若以今日施設,而求位之益安,譽之益崇,猶倒行卻走而及前景也。其不曳地而死者,幸也。」確曰:「子將何以教我,願卒受命。」恕曰:「自熙寧以來,改法更制,不合人心者甚觽,而所用於時者,皆一切小人也。而相公欲望以此等人行今日之政,望位之益安,譽之益崇,難矣!夫難得而易失者,時也;自古聖賢才智所望而不可得者【二一】,權也。今相公既有時與權矣,何不乘此勢,稍收用舊人及更改政事之甚不便者,以合人心而固公位乎?何為汲汲而但隨觽人已也?」確曰「善。」於是與恕情分日篤,有意改更政事,收用舊人矣。及神宗升遐,宣仁聽政,銳意改作,而恕助確,猶欲漸漸改更,乞元豐舊人不可多逐,由此邪正遂分。元豐末,劉摯、梁燾、孫覺、李常以次收用,皆恕勸確為此。劉摯,元豐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右司郎中衝替,八年四月十四日自滑州召為吏部郎中。梁燾,元豐八年四月十四日自京西北路提刑召為工部郎中。孫覺,元豐六年六月自南京【二二】留守召為太常少卿。李常,元豐五年四月自淮西提刑召為太常少卿,六年六月,遷禮部侍郎。)

  吏部言,故參知政事陳彭年孫喜昌與弟素各乞祖繪像恩。喜昌坐盜發彭年塚,杖脊刺配。詔推恩其弟素。

  己巳,詔自今祠官致齋,非行事官不通謁。(前因黃履申請,已有此禁,當考。)

  庚午,皇第十二子似為集慶軍節度使、和國公。(新紀不書節度使。)

  辛未,詔來年正月上辛祈穀,罷庚子紫宸殿燕。(治平二年可考。)  夔州路轉運判官宋構言,本路鹽井未嘗榷課,利不均及,乞榷買達州茶,許商人出引行梓州路。詔轉運及榷茶司詳度。(朱史簽貼云元祐元年,逐司相度到別無利息,進呈訖不行,合刪去。今復存之。)

  詔聞新廣西鈐轄張整馭軍太急,委知桂州苗時中覺察,無致生事。(十一月初三日。)

  樞密院言,西賊近寇諸路,方戒嚴時,慮邊民私博易,或漏邊機。詔陝西、河東經略司嚴加約束。

  手詔李憲:「得來奏,以河北賊聚,有利可乘,欲量發兵馬討襲事。將帥能爾,朕復何憂?賊之滅亡,想無日矣。披閱再三,不忘嘉歎【二三】。惟更加詳審布置,但舉無虛發,大殲醜類,俾漢威遠暢,羌人震疊,乃所望也。其騎兵須用二萬以上,步人稱是,仍作家計,勿得遠行,但使勁騎四散,取利抄掠,或選健將部而東上,逼賊梟巢,使上下震恐奔駭【二四】,則不世之功【二五】,庶幾可立矣!今制獄雖未結案,其犯者,朝廷必止於憑律用法,不至於異常加典,爾宜安心展布四體經營。緣今來所為,至重至大,非平常邊事之比,其審念之!敬之重之,勿虧損前績,啟侮羌人。」(朱本增入,新本削去。墨本書:御史臺制勘公事所言:李憲三問不承,即乞追攝。詔用觽證結案。朱本削去,新本復存之。今依朱本移入斷罪處。)

  又詔許四選命官通算學者,依參選人赴吏部就試,合格人,上等除博士,中、下等為學諭。(元祐元年六月二十八日,罷算學。)

  癸酉,中散大夫、前成都府路轉運使李之純為右司郎中。之純在蜀三任,至是代還,上勞之曰:「遠方不欲數易大吏,劍外邊夷安靜,年穀屢豐【二六】,始見朝廷綏遠之意也【二七】。」因有是命。  御史翟思言,乞自今在京發解禮部試進士,據入試人數,以解額隨所治經十分數均取,有餘不足相補,各無過三分。從之。

  甲戌,詔陝西買馬隸經制熙河蘭會路邊防財用司。

  通直郎李孝謹貸死除名,配南雄州牢城,免決刺。坐前知齊州禹城縣受金錢,大理寺當孝謹罪絞,特貸之。

  丁丑,權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范峋言:「前此三年,本司歲計,乞朝廷特賜,及借支錢四十萬緡才以充用。今諸縣夏秋所收頗有足額,比舊增六十餘萬,乞以所餘二十萬緡佐他司之用。」詔予熙河蘭會路修汝遮城,令戶部印給公據,經制司召人入便。又乞再展限一年帶納諸積欠稅課。從之。  戊寅,同管勾京西路保馬呂公雅言:「有官之家,守官在外,止出助錢,不均,乞令養馬。兵部欲令有同居親屬自佃田產者,依餘戶養馬。」從之。

  庚辰,分命輔臣謝雪。

  詔戶部尚書王存、侍郎楊汲各展磨勘二年,郎中晁端彥展三年。坐言乞復銅禁,不知增錢監用銅多也。(此事當考,實錄殊不了了。)

  辛巳,詔朝廷封樁錢物,令尚書省歲終具旁通冊進入。

  詔諸軍雖非出戍,因差使不宿於家,其妻犯姦,許鄰人告。司立限移於帥臣所在及邊要州封樁。

  董□、阿里骨差首領齎蕃字并捉到夏國蕃部二人至熙州。詔蕃部依蕃丁例刺配。

  湖南北、福建路本城所乞買銅及製造火珠二枚。從之。(此據御集。)

  壬午,龍圖閣直學士曾布為翰林學士,布方免喪也。

  詔黎、茂、威【二八】三州知州,委鈐轄轉運使,依選格奉差。又詔川峽四路諸州錄事、司理參軍,毋得並差川人。皆從前成都府轉運使李之純請也。

  癸未,董□進奉大首領薩卜賽死於都亭驛。詔賻絹百匹,仍與朝辭例物,附給其家。

  丁亥,禮部言:「錢勰等昨在高麗國聞女真四十餘人在彼,嘗密諭泉州商人郭敵往招誘首領,令入貢及與中國貿易。仍諭敵:如得女真語言,即至明州知州馬珫處傳達。乞下珫候招誘到女真言語,即具以聞。」詔從之。其後女真卒不至。

  戊子,河東緣邊安撫使言,奉詔衝注損界壕處計置北界官司同開修,勘會代州緣邊諸寨,先開立壕候界至甚明,欲應諸寨界壕有衝注填淤處,乞並候北人先計會即施行。從之。

  殿中侍御史蹇序辰為右司諫。  己丑,朝散郎錢勰言:「奉使高麗,蒙賜金帶,元不奉指揮,許使回仍舊服用,而閤門稱曾經恩賜,須合改換。勰以朝廷章服自有品秩,不敢苟紊官制。」又起居郎楊景略言蒙改紫章服及賜犀帶,臣未敢擅易。詔並依品秩。

  瀘南緣邊安撫司言新收生界八姓羅始黨一帶,宋、納兩江夷族,願依七姓團結為義軍,乞刺字支例物。從之。(元豐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敕瀘州諸監寨子弟,依朝旨合編排入保甲拘管。元豐七年八月十六日樞密院劄子:安撫司奏:「八姓夷觽,願依七姓十九姓等夷人例,團結充義軍。」奉聖旨宜依所奏。元豐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敕安撫司奏,勾到羅始黨生界八姓等,各願團結編排,都共一萬六千六百六十人【二九】,並隨夷情團結為三十一指揮,羅始黨生界八姓團結為八指揮,乞以歸化義軍為名。都黨十九族團為八指揮,乞以順化義軍為名。長寧管下山前後九州等,團為十五指揮,乞以懷化義軍為名。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庚寅,詔門下、中書外省官同舉言事御史二員。

  河北西路提舉常平胡僧孺衝替,坐前任陝西轉運司勾當公事姦雜戶也。  詔諸路:「官司倉庫不可專行【三○】,及無法式,並申所屬寺監;寺監不可專行,申尚書本部;本部不可專行,上都省。若直被朝旨應覆奏者,依本條。」(元祐元年九月二十八日,王存云云。)

  辛卯,遼主遣永州觀察使耶律襄,太常少卿、史館修撰賈師訓,來賀正旦。

  壬辰,詔保甲願賣所賞銀盂曂入官者,聽保甲司買。

  開封府界、河東路於禁軍闕額錢內借支【三一】,河北路於常平倉借支,各七萬緡。

  癸巳,詔請給毋得於三路勘請。  廢通遠軍來遠寨。  是歲,宗室子賜名授官者四十九人,斷大辟二千三百六十五人,天下免役計緡錢一千八百七十二萬九千三百,場務錢五百五萬九十,穀帛石匹九十七萬六千六百五十七。(食貨志第二卷,元豐七年事。)凡天下禁軍之籍,熙寧五十六萬八千六百八十八人,元豐六十一萬二千二百四十三人,(此據兵志首篇。志又云:總治平之兵一百十六萬二千,而禁軍步騎六十六萬三千【三二】。已附治平四年八月二十二日,須更考詳。蓋元豐視熙寧則增四萬三千五百五十五人【三三】,視治平則減五萬七百五十七人。)而廂軍視祖宗時數益觽云。(此據兵志刪修。熙寧四年十二月十六日附載天下廂軍馬步指揮凡八百四十人【三四】,其為兵凡二十二萬七千六百二十七,而府界諸司或因事招募之類不與焉。此熙寧四年數也,未見元豐實數。按:治平兵數總一廂十六萬二千,除禁兵六十六萬三千外,廂兵凡四十九萬九千,而熙寧四年總廂兵數乃止二十二萬七千六百二十七,視治平幾減二十七萬,雖熙寧四年府界諸司所招募不在其數,又恐所招募數亦不至一倍有餘,疑熙寧四年十二月所載二十二萬七千六百二十七,或有差錯【三五】,不然,治平四年八月所載一百十六萬二千亦未審也。然兩朝兵志所載兵數亦與此同,當別攷詳。又據兩朝兵志:景祐中,本城兵四十三萬八千,逮治平三年乃五十萬矣。此合參攷。或熙寧四年十二月所載二十二萬七千六百二十七,止是改立新額,人數又在外也。須通前後細攷之。又按:本志廂軍八百四十指揮,每指揮不過五百人。今且以五百人為率,亦合計四十二萬人,不應只有二十二萬七千六百二十七人。然以本志諸路分數計之,即與總數不差,未審何故?又恐舊額兵數有不廢者,其數亦不應與新額相倍,雖府界諸司招募數或可并入此數,即此兩朝志所稱五十萬數,猶不及焉。不應即稱視祖宗時數益觽也。舊額不廢今具此。河北路四指揮:橋道、壯城、牢城、馬監。河東路五指揮:本城、牢城、壯城、雜攢、作院工匠。陝西路九指揮:開山、關河、司牧、省作院、牢城、壯城、馬監、色役、咸陽橋道。京東路四指揮:壯城、馬監、裝卸、牢城。京西路一十一指揮:橋道、開道、步驛、會通橋道、採造、牢城、壯城、馬監、三水磨、東西八作、薼務【三六】。淮南路一十二指揮:橋道、水運、梢工都、裝發、防戍、水軍橋道、車軍、鹽車【三七】、新招梢工、拔頭水軍【三八】、牢城、剩員直。兩浙路一十指揮:水軍、船坊、船務、車軍、採造、樓店務、江橋院、碇手【三九】、堰軍、新務【四○】。江南路一十四指揮:水軍、裏運、貢運【四一】、水運、梢工都、造船軍匠、步驛、牢城、壯城、下卸錢監、鐵木匠營、酒務營、竹匠營、酒務雜役。荊湖路五指揮:步驛、水運、船坊、渡船都、清須務【四二】、船坊鐵作。廣南路【四三】六指揮:步驛、造船場、駕網水軍【四四】、城面、遞角□【四五】、運錫。四川路四指揮:橋道、橋閣、防河【四六】羅城、牢城。以上一十一路,計八十四指揮,係舊軍額不廢者。併改新額:河北曰崇勝,為一百十二指揮,河東雄猛五十二,陝西保寧一百十一,京東奉化五十四,京西勁武四十五,淮南寧淮一百二,兩浙崇節五十一,江南暛勇五十三,荊湖宣節四十四【四七】,福建保節三十三,廣南清化【四八】八十二,四川路克寧一百十一。總天下指揮,凡八百五十。其為兵凡二十二萬七千六百二十七人,而府界及諸司,或因事募兵之類,不與焉。)

  注  釋

  【一】取所獲器甲以獻「器甲」原作「衣甲」,據閣本及宋史卷三三一盧秉傳改。

  【二】但稱祕書省勘會「勘」上原衍「中書」二字,據宋會要運曆一之一六刪。

  【三】詔自今後諸司關報文字並稱祕書省國史案「詔」、「後」、「案」三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四】劾俸罪均備指揮不行閣本「罪」上無「俸」字。

  【五】熨斗平侍禁閻佶將護人馬照應「平」字原脫,據閣本及宋史卷八七地理志、宋會要方域八之二八、西夏書事卷二六補。又「護」原作「獲」,據閣本改。

  【六】夏國主秉常遣謨固咩迷乞遇齎表入貢按宋史卷四八六夏國傳、西夏書事卷二六、西夏紀事本末卷二六記此事俱在「元豐六年閏六月」;而宋史卷一六神宗紀是年閏六月,亦有「夏主秉常請修貢,許之,詔陝西、河東毋輒出兵」之語,疑本條所記有誤。

  【七】自此搆怨「搆」原作「稱」,據上引西夏書事、西夏紀事本末改。  【八】非劇煩之才「劇煩」,閣本、活字本俱作「剸煩」。

  【九】詔應武舉及試出身「出身」,同上書俱作「出官」。

  【一○】郊祀原作「郊祝」,據閣本、活字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八一神宗皇帝聖德改。

  【一一】成天下之大業「成」原作「乘」,據閣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改。

  【一二】十三萬緡閣本「十三」作「三十」。

  【一三】迄今七年閣本、活字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七六李稷等措置川茶同,宋會要食貨三○之二四作「迄自七年」。

  【一四】多有經畫閣本作「多其經畫」。

  【一五】若就下修築「下」原作「不」,據閣本改。  【一六】八州下文僅列七州,據宋史卷八五地理志及九域志卷一,京西南路八州為襄、鄧、隨、金、房、均、郢、唐州。  【一七】隨唐房州「唐」原作「房」,據閣本及上引宋史地理志、九域志改。  【一八】戰重傷故也閣本「重」上無「戰」字。  【一九】追二官勒停原作「勒倚」,據閣本改。

  【二○】泰州原作「秦州」,據宋史卷三一九、東都事略卷七六劉攽傳及東坡集送劉攽倅海陵詩改。

  【二一】才智所望而不可得者閣本「所」上有「之」字,于文為順。

  【二二】南京原作「京南」,按東都事略卷九二及宋史卷三一孫覺傳俱云:「知應天府,入為太常卿。」又按宋史卷八五地理志、九域志卷一:「應天府,大中祥符七年建為南京。」此處「京南」,乃係倒文,現予乙正。

  【二三】不忘嘉歎「歎」原作「歡」,據閣本改。

  【二四】使上下震恐奔駭「奔駭」,閣本作「駭奔」。

  【二五】不世之功「不」,閣本作「百」。

  【二六】年穀屢豐「屢」原作「履」,據閣本及宋史卷三四四李之純傳改。  【二七】始見朝廷綏遠之意也「始見」,閣本作「斯見」,宋史卷三四四李之純傳作「以彰」。  【二八】威原作「葳」,據閣本、宋史卷八九地理志及九域志卷七改。

  【二九】一萬六千六百六十人「六千」,閣本及宋史卷一九一兵志均作「五千」。

  【三○】官司倉庫不可專行「專」原作「轉」,據閣本、宋會要職官五六之一四及下文改。

  【三一】借支原作「借欠」,據閣本及下文「河北路于常平倉借支」句改。

  【三二】而禁軍步騎六十六萬三千「而」原作「兩」,據宋史卷一八七兵志、通考卷一五二兵考四及玉海卷一三九改。

  【三三】四萬三千五百五十五人「五十」下原脫「五」字,據閣本補。

  【三四】八百四十人「四」下原脫「十」字,據閣本及宋史卷一八九兵志、本書卷二二八熙寧四年十二月丙寅條補。

  【三五】或有差錯「或」原作「若」,據閣本改。

  【三六】薼務宋史卷一八九兵志京西路無「薼務」二字。

  【三七】鹽車原作「監軍」。按同上書,鹽車自建隆以來即已建立,駐地在淮南路泰、真州,熙寧以後駐地未變。「監軍」當為「鹽車」之誤,現據改。  【三八】拔頭水軍「拔」原作「枝」,據閣本及宋史卷一八九兵志改。

  【三九】碇手上引宋史兩浙路無「碇手」二字。

  【四○】新務上引宋史兩浙路無「新務」二字。

  【四一】貢運「運」原作「軍」,據宋史卷一八九兵志改。  【四二】清須務閣本作「清酒務」,上引宋史作「清務」。

  【四三】廣南路「南」原作「西」,據閣本及上引宋史改。

  【四四】駕網水軍上引宋史作「駕綱水軍」。  【四五】遞角□「□」原作「城」,據閣本及宋史卷一八九兵志改。

  【四六】防河「防」原作「方」,據同上書改。

  【四七】四十四原作「四十三」,據同上書改。  【四八】清化原作「清北」,據上引宋史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