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十二
起訖時間 起真宗咸平五年五月盡是年九月
卷 名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五十二
帝 號 宋真宗
年 號 咸平五年(壬寅,1002)
全 文
五月丙申朔,詔文武官年七十以上求退者許致仕,因疾及歷任有贓犯者聽從便。時告老者例得遷秩,令錄即授朝官,並給半俸。主客郎中謝泌上疏請甄別之,乃降是詔。
戊戌,封宣慈長公主為魯國長公主,出降左衛將軍、駙馬都尉柴宗慶。宗慶,禹錫之孫也,特升其行,令禹錫子之。
西南蕃王龍漢侪遣使來貢方物。
庚子,馮拯、陳堯叟言,與孫冕同省去三司積滯文帳及諸州無例施行文字二十一萬五千餘道,減河北勾當京朝官使臣、幕職七十五員。時以聚兵防邊,供饋甚廣,乃命本路轉運使條經費之數,大凡出多而入少,上慮河南民輸送益勞敝,故令籍州縣之少戶口及數員共釐一務者并省之。(四月五日,拯等初領此事。)
壬寅,國子博士、知榮州褚德臻坐與判官鄭蒙共盜官銀,德臻杖死,蒙決杖配流。
先是,本州勾押官趙文海、勾有忠知德臻等事,因諷王典曰:「官帑之物,輒以入己,一旦敗露,必累吾輩。」德臻等聞之,即與之銀一鋌以滅口。至是,事發議罪。判大理寺朱搏言文海等恐喝贓滿合處死。審刑院以為蒙盜官銀,尚從流配,文海等只因揚言,安可極法!乃下其狀尚書都省集議。既而翰林學士承旨宋白等議請如審刑院所定,從之。(朱搏,未見。) 詔集近京諸州丁壯選隸軍籍。時西北邊臣屢請益兵,輔臣請以河北強壯充選。上曰:「河北、河東之民,取而為兵,其數已觽。前年初置強壯,嘗諭以永不充軍,一旦籍之,是失信也。」呂蒙正等曰:「闕兵非取於民,不可得,請於河南諸州籍丁壯,量數抽取。」上曰:「如此,必有騷動。然戍卒未充,衛士尚少,不得已也。」既而中書、樞密院列狀以聞,請從前議,乃可之。(丙辰,又籍振武軍。)
癸卯,徙憲州於靜樂縣,廢靜樂軍。
代州言進士李光輔善擊劍,令詣闕。上曰:「若銟用此,民間悉好劍矣。」賜食遣之。
甲辰,詔:「舊制,內臣許養一子,因循浸久,頗聞踰法。其令宣徽院置籍申明之。」時明台等州巡檢、內品徐志通取百姓李勸等男四人為假子,凡十一日,懼罪還之;又縱卒□民家小兒,致其母抱兒投海死,坐決杖配埽灑班。因降是詔。 上與輔臣論邊事,指秦始皇、漢武帝得失,因言:「方今州兵亦不可太盛,須防之於漸。唐自明皇後,藩方逐帥,坐邀旄鉞,河朔三鎮,終不能制。此可為監戒也。」
乙巳,屯田郎中、判三司催欠司楊覃上蠲放天下逋欠計八百萬,請付史館,從之。 先是,定州路部署、山東道節度使、同平章事王顯表求致仕,不許。既而來朝,復遣還屯所。顯固請罷兵柄,丙午,改授河陽三城節度。上謂之曰:「卿先帝舊臣,於國有功,河陽近地,可以臣□卜治,引年告老,非所宜也。」
環慶路部署言:「軍士涉雪討蕃部,苦寒,有支體廢跡者,今遣還京師。」上念其久勞,不忍遽棄,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