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鑑》·卷第二百三十四 唐紀五十
起玄黓涒灘(壬申),盡閼逢閹茂(甲戌)五月,凡二年有奇。
德宗神武聖文皇帝貞元八年(壬申、七九二年)
春,二月,壬寅,執夢衝,數其罪而斬之;雲南之路始通。
三月,丁丑,山南東道節度使曹成王皋薨。
宣武節度使劉玄佐有威略,每李納使至,玄佐厚結之,故常得其陰事,先為之備;納憚之。其母雖貴,日織絹一匹,謂玄佐曰:「汝本寒微,天子富貴汝至此,必以死報之。」故玄佐始終不失臣節。庚午,玄佐薨。
山南東道節度判官李實知留後事,性刻薄,裁損軍士衣食。鼓角將楊清潭帥衆作亂,夜,焚掠城中,獨不犯曹王皋家;實踰城走免。明旦,都將徐誠縋城而入,號令禁遏,然後止;收清潭等六人斬之。實歸京師,以為司農少卿。實,元慶之玄孫也。丙子,以荊南節度使樊澤為山南東道節度使。
初,竇參為度支轉運使,班宏副之。參許宏,俟一歲以使職歸之。歲餘,參無歸意;宏怒。司農少卿張滂,宏所薦也,參欲使滂分主江、淮鹽鐵,宏不可;滂知之,亦怨宏。及參為上所疏,乃讓度支使於宏,又不欲利權專歸於宏,乃薦滂於上;以滂為戶部侍郎、鹽鐵轉運使,仍隸於宏以悅之。
竇參陰狡而愎,恃權而貪,每遷除,多與族子給事中申議之。申招權受賂,時人謂之「喜鵲」。上頗聞之,謂參曰:「申必為卿累,宜出之以息物議。」參再三保其無他,申亦不悛。左金吾大將軍虢王則之,巨之子也,與申善,左諫議大夫、知制誥吳通玄與陸贄不叶,竇申恐贄進用,陰與通玄、則之作謗書以傾贄;上皆察知其狀。夏,四月,丁亥,貶則之昭州司馬,通玄泉州司馬,申道州司馬;尋賜通玄死。
劉玄佐之喪,將佐匿之,稱疾請代,上亦為之隱,遣使卽軍中問「以陝虢觀察使吳湊為代可乎?」監軍孟介、行軍司馬盧瑗皆以為便,然後除之。湊行至汜水,玄佐之柩將發,軍中請備儀仗,瑗不許,又令留器用以俟新使;將士怒。玄佐之壻及親兵皆被甲,擁玄佐之子士寧釋縗絰,登重榻,自為留後。執城將曹金岸、浚儀令李邁,曰:「爾皆請吳湊者!」遂冎之;盧瑗逃免。士寧以財賞將士,劫孟介以請於朝。上以問宰相,竇參曰:「今汴人指李納以邀制命,不許,將合於納。」庚寅,以士寧為宣武節度使。士寧疑宋州刺史翟良佐不附己,託言巡撫,至宋州,以都知兵馬使劉逸準代之。逸準,正臣之子也。
乙未,貶中書侍郎、同平章事竇參為郴州別駕,貶竇申錦州司戶。以尚書左丞趙憬、兵部侍郎陸贄並為中書侍郎、同平章事。憬,仁本之曾孫也。
張滂請鹽鐵舊簿於班宏,宏不與。滂與宏共擇巡院官,莫有合者,闕官甚多。滂言於上曰:「如此,職事必廢,臣罪無所逃。」丙午,上命宏、滂分掌天下財賦,如大曆故事。
壬子,吐蕃寇靈州,陷水口支渠,敗營田。詔河東、振武救之,遣神策六軍二千戍定遠、懷遠城;吐蕃乃退。
陸贄請令臺省長官各舉其屬,著其名於詔書,異日考其殿最,幷以升黜舉者。五月,戊辰,詔行贄議。
未幾,或言於上曰:「諸司所舉皆有情故,或受貨賂,不得實才。」上密諭贄:「自今除改,卿宜自擇,勿任諸司。